一、基本情况
截止2020年6月,我县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在档困难职工/困难农民工共计35户146人。
二、目标任务
确保6月底前在档35户城镇困难职工(农民工)全部实现解困脱困,完成清零任务,同步迈入小康社会。所有能够脱困的困难职工(农民工)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全部实现脱困;因重病、残疾等因素无法脱困的,通过纳入政府兜底保障和工会常态化帮扶,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当地低保标准,实现解困。
三、工作措施
(一)再次做好精准识别
做好入户回访工作,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应脱困退出;受助子女已毕业就业的应脱困退出;因病致困经帮扶治疗已痊愈恢复正常生活的应脱困退出;因突发事件、意外灾害致困,通过帮扶救助生活已恢复常态的应脱困退出。
(二)实施精准帮扶
1.工会常态化帮扶救助解困脱困一批。针对收入减去必要支出后生活仍处于低保标准以下的困难职工,按照地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工会按月或按季度定期进行常态化帮扶救助。
2.助学救助解困脱困一批。工会继续开展好“金秋助学”活动,鼓励先进模范人物、社会爱心人士和爱心企业参与助学救助,帮扶城镇困难职工(农民工)子女顺利完成学业。
3.临时性生活救助解困脱困一批。对职工(农民工)因遭遇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等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由工会组织通过实施临时性生活救助,帮助恢复生活常态解困脱困。
四、发放标准
(一)用于生活救助的资金,按照《贵州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和<贵州省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暂行)>》和的通知》(黔工办字〔2017〕18号)第五条使用标准:用于生活救助的资金,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即645×12=7740,结合我县实际,第二季度按户均3000元进行帮扶(第一季度已按照上级工会要求,户均帮扶2807元);
(二)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按照黔工办字〔2017〕18号第五条使用标准: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每户每年不得超过10000元,同时不得超过医疗费用医保报销和工会医疗互助报销后个人自费部分,结合我县实际,第二季度按户均4000元进行帮扶(第一季度已按照上级工会要求,户均帮扶2807元);
(三)用于助学救助的资金,按照黔工办字〔2017〕18号第五条使用标准: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5000元,同时不得超过该生所在学校十个月基本生活费的总和,结合我县实际,第二季度按户均2193元进行帮扶(第一季度已按照上级工会要求,户均帮扶28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