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总工通〔2018〕38号织金县总工会关于印发《织金县总工会2019年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文号:织总工通〔2018〕38号    单位:织金县总工会    日期:2018-10-31
发放标准
缴费职工因罹患第六条所列30类重大疾病中一种或多种疾病时,产生的住院费用及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由织金县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服务中心再报销80%,且同一年度内发生的费用报销金额最高累计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发放对象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在册在编、由财政全额拨款供养的正式职工(含退休人员)
申请条件及流程

织金县总工会2019年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细  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在职工中广泛开展互助互济活动,帮助部分特殊困难职工缓解经济负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积极倡导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

    第三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群众性、团体性、互助性、公益性相结合。

第四条  职工医疗互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进行管理和实施。互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由县总工会及时向职工公开、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由县总工会统筹,为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缴费职工提供救助的互助性活动。

    第六条 2019年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⑴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⑹良性脑肿瘤;(7)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⑻血友病;(9)系统性红斑狼疮;(10)肝硬化失代偿;(11)严重烧(烫)伤;(12)瘫痪;(13)多个肢体缺失;(14)严重运动神经元病;(15)双目失明;(16)语言能力丧失;(17)重症帕金森病;(18)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9)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20)特发性肺纤维化;(21)慢性肾衰非血透期;(22)慢性活动性肝炎;(23)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溶血性贫血;过敏性紫癜并肾病;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4)股骨头缺血性坏死;(25)双耳失聪;(26)脑炎、脑膜炎;(27)主动脉夹层破裂;(28)各种原因导致植物状态(植物人);(29)结石(胆结石、泌尿系结石肾结石、输尿管结石、膀胱结石等);(30)各类肿瘤.

 

   第二章    职工医疗互助金缴纳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七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每年开展一期(按自然年度计算),缴费时间为每年11月5日至1125日,互助保障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互助期满后,无论是否享受互助补助,所缴纳互助金不返还,期满继续参加下期互助活动的需另办手续。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在册在编、由财政全额拨款供养的正式职工(含退休人员)在本单位工会组织下以团体形式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县总工会不单独接受个人申请。原则上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本单位在册在编职工人数的80%。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在职职工每人每期缴纳互助金50元(其中县财政每人每期补助40元,职工本人自行缴纳10元),退休职工每人每期缴纳互助金40元(由财政统一支付,退休职工个人不用支付).

第三章    互助对象的申报、审批

第九条  互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审批和建档。

1.申请。申请人应在出院6个月内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填写“织金县职工医疗互助重大疾病互助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社保指定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医疗机构或社保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的有效单据(含社保结算单及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个人医保卡复印件、门诊的须提供门诊特殊疾病诊疗证复印件及个人银行卡复印件等材料一式两份。

2.核实。职工所在单位工会接到患病职工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及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会负责人签字,职工所在工会盖章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县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服务中心。

3.审批。县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服务中心收到基层工会上报的“织金县职工医疗互助重大疾病互助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对资料齐全的申请对象,县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服务中心要在1个月内及时归档,每半年将所收申请材料情况报送县工会全体职工大会进行最后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出具拒付通知书。

4.建档。各级工会建立互助对象档案,及时将互助情况录入归档。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资金实行县总工会统一归集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互助服务中心设立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实行独立开户,独立核算,独立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互助金缴纳后不予退还。期满后继续参加下期互助活动的,须在规定时限内缴费,逾期不办理。

第十二条 职工互助活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收取互助金,互助金实行分级收缴,统一归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如当期互助金有结余,滚入历年结余,进入下期互助金进行管理。如当期互助金出现赤字,可由历年结余弥补。

第十三条 各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代办点收取的互助金,必须按规定时限存入县统一的职工医疗互助金专用账户,并将资金进账回执单提供至县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服务中心业务员处换取缴费收据。

第十四条 互助活动资金收支情况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政府审计部门和职工代表的监督。当期互助金收支情况于一个活动期满后60日内予以公布。

   第五章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首次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活动全面实施阶段以参加单位到县职工医疗互助服务中心缴费的收据为缴费时间,缴费后在职工医疗互助期间可享受职工医疗互助,互助期间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互助。

第十六条  互助期内缴费职工因罹患第六条所列30类重大疾病中一种或多种疾病时,产生的住院费用及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由织金县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服务中心再报销80%,且同一年度内发生的费用报销金额最高累计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以上补助标准可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生活水平和医疗费用水平、以及职工互助资金收取和补助金发放情况,经县职工医疗互助服务中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在新的互助期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互助补助金由缴费职工本人受领;缴费职工在互助期内因患上述30种重大疾病死亡的,互助补助金由缴费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受领。

第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设立职工医疗互助服务代办点,明确专人负责代办点的工作事务,努力构建党政领导、工会牵头、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各代办点要积极配合县职工医疗互助服务中心做好相关工作,按要求收缴并上缴职工医疗互助金,做好职工医疗互助的申报等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将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切实保证职工医疗互助互助活动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六章    除外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互助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的。

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缴费职工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导致的。

9.医疗事故导致的。

10.有第三方责任的。

11.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2.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其他非疾病原因导致的。

13.缴费职工第一次参加本活动前已经因病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

14.缴费职工采取挂床位或因延迟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等产生的住院治疗费用。

15.疗养、体检、康复治疗。

16.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互助的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取消其申请互助金的权利,对已发出的互助金予以追回。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负责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⑴违反规定审批救助对象的;

⑵违反规定扩大、变更资金使用范围的;

⑶违反规定提高救助标准的;

⑷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资金的;

⑸违反规定滞留上缴资金的;

⑹虚报、瞒报情况骗取、套取、冒领资金的;

⑺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资金的;

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⑼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实施细则解释权归织金县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申请参加2019年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相关附件:

附件:1.参加2019年织金县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流程

2.参加2019年织金县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申请书

3.2019年参加织金县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职工名册-在职/退休

4.基层工会缴纳职工医疗互助金操作方式

      5.织金县职工互助活动重大疾病说明

 

 

 

 

 

 

附件1

 

参加2019年织金县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流程

 

第一步 由申请参加单位统计本单位在册在编职工相关信息,填写《2019年参加织金县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职工名册-在职》(如附件3 1/2)、《2019年参加织金县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职工名册-退休》(附件3 2/2)及《参加2019年织金县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申请书》(如附件2),三张表经单位领导及单位工会法人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将收取的互助金(总金额=本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互助在职人数*10/人)以单位名义存入县工会指定医疗互助金专户(参照附件4:职工医疗互助金缴款流程)

第二步 将现金缴款银行回单客户联、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申请书纸质档(签字盖章完成)、参加职工医疗互助名册(在职及退休)纸质档(签字盖章完成)以及与纸质档一致的申请书及名册电子档用U盘拷贝后一并送交县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审核。

第三步 县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服务中心审核银行回单信息是否填写正确,纸质档是否签字盖章,申请书指定告知内容是否有承诺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电子档是否与纸质档是否一致,在银行回单,纸质档,电子档全部合格并齐全的情况下建立档案,并据此开具收据交参加单位留存。

第四步 织金县职工医疗互助服务中心对所收相关申请材料及时做好档案归档工作,并及时建立参加2019年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职工名册电子数据库的归集,作为日后职工查询及申请医疗互助大病补偿的相关依据。

织金县总工会2019年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细  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在职工中广泛开展互助互济活动,帮助部分特殊困难职工缓解经济负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积极倡导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

    第三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群众性、团体性、互助性、公益性相结合。

第四条  职工医疗互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进行管理和实施。互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由县总工会及时向职工公开、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由县总工会统筹,为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缴费职工提供救助的互助性活动。

    第六条 2019年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⑴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⑹良性脑肿瘤;(7)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⑻血友病;(9)系统性红斑狼疮;(10)肝硬化失代偿;(11)严重烧(烫)伤;(12)瘫痪;(13)多个肢体缺失;(14)严重运动神经元病;(15)双目失明;(16)语言能力丧失;(17)重症帕金森病;(18)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9)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20)特发性肺纤维化;(21)慢性肾衰非血透期;(22)慢性活动性肝炎;(23)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溶血性贫血;过敏性紫癜并肾病;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4)股骨头缺血性坏死;(25)双耳失聪;(26)脑炎、脑膜炎;(27)主动脉夹层破裂;(28)各种原因导致植物状态(植物人);(29)结石(胆结石、泌尿系结石肾结石、输尿管结石、膀胱结石等);(30)各类肿瘤.

 

   第二章    职工医疗互助金缴纳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七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每年开展一期(按自然年度计算),缴费时间为每年11月5日至1125日,互助保障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互助期满后,无论是否享受互助补助,所缴纳互助金不返还,期满继续参加下期互助活动的需另办手续。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在册在编、由财政全额拨款供养的正式职工(含退休人员)在本单位工会组织下以团体形式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县总工会不单独接受个人申请。原则上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本单位在册在编职工人数的80%。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在职职工每人每期缴纳互助金50元(其中县财政每人每期补助40元,职工本人自行缴纳10元),退休职工每人每期缴纳互助金40元(由财政统一支付,退休职工个人不用支付).

第三章    互助对象的申报、审批

第九条  互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审批和建档。

1.申请。申请人应在出院6个月内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填写“织金县职工医疗互助重大疾病互助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社保指定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医疗机构或社保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的有效单据(含社保结算单及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个人医保卡复印件、门诊的须提供门诊特殊疾病诊疗证复印件及个人银行卡复印件等材料一式两份。

2.核实。职工所在单位工会接到患病职工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及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会负责人签字,职工所在工会盖章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县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服务中心。

3.审批。县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服务中心收到基层工会上报的“织金县职工医疗互助重大疾病互助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对资料齐全的申请对象,县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服务中心要在1个月内及时归档,每半年将所收申请材料情况报送县工会全体职工大会进行最后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出具拒付通知书。

4.建档。各级工会建立互助对象档案,及时将互助情况录入归档。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资金实行县总工会统一归集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互助服务中心设立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实行独立开户,独立核算,独立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互助金缴纳后不予退还。期满后继续参加下期互助活动的,须在规定时限内缴费,逾期不办理。

第十二条 职工互助活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收取互助金,互助金实行分级收缴,统一归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如当期互助金有结余,滚入历年结余,进入下期互助金进行管理。如当期互助金出现赤字,可由历年结余弥补。

第十三条 各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代办点收取的互助金,必须按规定时限存入县统一的职工医疗互助金专用账户,并将资金进账回执单提供至县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服务中心业务员处换取缴费收据。

第十四条 互助活动资金收支情况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政府审计部门和职工代表的监督。当期互助金收支情况于一个活动期满后60日内予以公布。

   第五章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首次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活动全面实施阶段以参加单位到县职工医疗互助服务中心缴费的收据为缴费时间,缴费后在职工医疗互助期间可享受职工医疗互助,互助期间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互助。

第十六条  互助期内缴费职工因罹患第六条所列30类重大疾病中一种或多种疾病时,产生的住院费用及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由织金县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服务中心再报销80%,且同一年度内发生的费用报销金额最高累计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以上补助标准可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生活水平和医疗费用水平、以及职工互助资金收取和补助金发放情况,经县职工医疗互助服务中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在新的互助期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互助补助金由缴费职工本人受领;缴费职工在互助期内因患上述30种重大疾病死亡的,互助补助金由缴费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受领。

第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设立职工医疗互助服务代办点,明确专人负责代办点的工作事务,努力构建党政领导、工会牵头、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各代办点要积极配合县职工医疗互助服务中心做好相关工作,按要求收缴并上缴职工医疗互助金,做好职工医疗互助的申报等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将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切实保证职工医疗互助互助活动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六章    除外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互助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的。

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缴费职工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导致的。

9.医疗事故导致的。

10.有第三方责任的。

11.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2.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其他非疾病原因导致的。

13.缴费职工第一次参加本活动前已经因病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

14.缴费职工采取挂床位或因延迟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等产生的住院治疗费用。

15.疗养、体检、康复治疗。

16.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互助的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取消其申请互助金的权利,对已发出的互助金予以追回。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负责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⑴违反规定审批救助对象的;

⑵违反规定扩大、变更资金使用范围的;

⑶违反规定提高救助标准的;

⑷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资金的;

⑸违反规定滞留上缴资金的;

⑹虚报、瞒报情况骗取、套取、冒领资金的;

⑺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资金的;

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⑼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实施细则解释权归织金县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申请参加2019年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相关附件:

附件:1.参加2019年织金县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流程

2.参加2019年织金县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申请书

3.2019年参加织金县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职工名册-在职/退休

4.基层工会缴纳职工医疗互助金操作方式

      5.织金县职工互助活动重大疾病说明

 

 

 

 

 

 

附件1

 

参加2019年织金县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流程

 

第一步 由申请参加单位统计本单位在册在编职工相关信息,填写《2019年参加织金县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职工名册-在职》(如附件3 1/2)、《2019年参加织金县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职工名册-退休》(附件3 2/2)及《参加2019年织金县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申请书》(如附件2),三张表经单位领导及单位工会法人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将收取的互助金(总金额=本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互助在职人数*10/人)以单位名义存入县工会指定医疗互助金专户(参照附件4:职工医疗互助金缴款流程)

第二步 将现金缴款银行回单客户联、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申请书纸质档(签字盖章完成)、参加职工医疗互助名册(在职及退休)纸质档(签字盖章完成)以及与纸质档一致的申请书及名册电子档用U盘拷贝后一并送交县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审核。

第三步 县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服务中心审核银行回单信息是否填写正确,纸质档是否签字盖章,申请书指定告知内容是否有承诺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电子档是否与纸质档是否一致,在银行回单,纸质档,电子档全部合格并齐全的情况下建立档案,并据此开具收据交参加单位留存。

第四步 织金县职工医疗互助服务中心对所收相关申请材料及时做好档案归档工作,并及时建立参加2019年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职工名册电子数据库的归集,作为日后职工查询及申请医疗互助大病补偿的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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