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9】113号
政策文号:〔2019〕113号    单位:    日期:2019-07-26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医保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 保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财政部转移支付资金 等预算管理规定,我们修订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 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3.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4.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5.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3: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的意见》《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关于巩 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 革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 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机构。
第三条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 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 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 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 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要按照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 关规划,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并对转移支付资金支 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科学论证。
(二)强化管理,注重实效。要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 使用过程管理,规范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 责任,保障转移支付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 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 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指导 督促省级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 评,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测算因素的 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 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时主要考虑补助 标准、服务人口数量和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绩效评 价结果进行结算(绩效因素权重原则上不低于5%)。对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 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转移支付资金。对村卫生室,按乡村医生 服务人口数量和人均标准核定转移支付资金,某省(区、市)应 拨付资金=服务人口数量×人均标准×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绩效 因素分配资金。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等有关 规定,在分配资金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深度贫困地区等贫困地区 和贫困人口倾斜。
第七条 对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转 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弥补核定收支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推 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等符合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规定的支 出。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 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助。
第八条 中央财政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于每年10 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地方,并在全 国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转移支付资金预算。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当在 30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 政部当地监管局。市、县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统筹分配使用 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九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 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 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 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根据需要对各省(区、市)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予 以复核,并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根据复核结果组织财政部 各地监管局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 开展。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与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 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绩效评价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对下 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条 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 进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转移支付资金。对非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按照自愿原则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 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 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 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省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 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 部门在申报资金、下达资金、分配资金,以及下达绩效目标等绩 效管理工作时,须将相关文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各 地监管局按照财政部要求,开展转移支付有关预算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 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 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省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139号)、 《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 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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