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文号:黔财社〔2022〕129号    单位: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医疗保障局 省中医药管理局    日期:2022-09-04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医疗保障局 省中医药管理局
黔财社〔2022〕129号
关于修订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中医药局: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29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们修订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黔财社〔2020〕157号文件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1.贵州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贵州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3.贵州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4.贵州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5.贵州省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9月4日
附件3
贵州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29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9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机构。
第三条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本办法实施期限暂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国家要求或视政策实施、调整及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对拨付给基层卫生机构的补助资金,由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收入补助,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有关规定使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对拨付给村卫生室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助。
第三章资金绩效管理
第五条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编制、审核、申报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年度预算执行中,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运行监控和自评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各级财政部门指导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组织开展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资金的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的方式分配。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常住人口数和基层医疗机构诊疗人次数)、村卫生室机构数、村卫生室在岗职工数、地方财力状况和绩效(含医改工作要求)等因素。因绩效因素导致补助资金额度扣减的,市县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落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求,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或需要给予特殊帮扶的县进行倾斜支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有关规定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分类分级推进乡村振兴的指示要求,在分配资金时结合实际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或需要给予特殊帮扶的县进行倾斜支持。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分配补助资
金,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供资金分配测算因素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应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文并下达和拨付。省级下达的上级补助资金文件抄送财政部贵州监管局。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地方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补助资金。
第五章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黔财预〔2017〕189号)等规定执行。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切实做好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强化资金申请、分配、下达、支付等全链条管理,明细部门职责,落实“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部门职责。应切实防范和化解制度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不定期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在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纪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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