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15平米,且申请前三年内在本地未转让住房;
(二)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必须达一年以上;
(三) 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单身人士家庭收入不高于2000元;两人家庭收入不高于3000元;两人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1500元,对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保障性住房;
申请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初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用人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及审核情况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
(三)审核。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县民政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车辆、收入(财产)、房屋、纳税及社会保险教纳等情况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保障对象。
(四)复核。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