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文 件
林改发〔2020〕47 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和集体林权
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14年,原国家林业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和规范了合同当事人签约履约行为, 减少了合同纠纷隐患, 成效显著。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 1、2)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积极推广和引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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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做好合同使用宣传、合同档案管理等工作,2014版同时废止。
附件: 1.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2)
2.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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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GF-2020-2602 合同编号: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发包方:
承包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二○年五月
1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供集体林地承包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发包方和承包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 可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咨询。
三、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发包方、承包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在选择项前的□打✔。
五、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六、合同签订前,发包方应当出示本合同涉及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等。
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管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业农村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八、本合同编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合同编号: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省 市 县(市、区)
发包方: 乡 (镇、街道 ) 村(社区) 组
统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承包方:
统 社会信用代码:
户主(农民)/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具有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成员(家庭承包方式):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
与户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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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林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在公开、平等、 自愿的原则下,经双方(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承包林地情况
发包方将 宗、面积共 亩的林地(具体见下表及附图)发包给承包方, 承包期共 年。
承包林地基本情况信息表
宗地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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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单元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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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集体所有/国家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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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权/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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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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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名称(小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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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班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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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班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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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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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界线 |
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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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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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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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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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商品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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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林/天然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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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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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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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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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填写承包经营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的填写经营权
4
第二条 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林业建设或者其他建设。
第三条 承包价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一)承包价款
本合同约定林地承包价款总计为 元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
1.林地承包价格为 元/亩·年,承包期为 年,合计 元人民币。
2.林地上附属建筑及设施承包价款总额为 元人民币。
3.林地上林木承包款总额为 元人民币。
(二)价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承包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现金方式 次性支付: 。
2. 分期付款支付: 。
3. 其他方式支付: 。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2)发包方有权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林地和其他森林资源的行为。
(3)承包方对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要求损害赔偿。
(4)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按当地林业发展规划完成造林任务。
2.义务
5
(1) 确认前述承包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没有设立担保物权。
(2)维护承包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 协助承包方申请不动产权证并提供有关办证手续。
(5)协助承包方做好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6) 依照本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 收益权; 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林木及产品;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林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2)在承包期限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在承包期限内,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也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林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3)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使用承包地的林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
(4)以家庭联户形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内,各联户需要对承包林地进行分割分户经营的,在发包方的组织下,经协商一致, 以原承包合同为依据,订立分割分户承包合同,明确四至界线和林地林木权利,并依法申办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5)林地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承包。
(6)承包期内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 占用的, 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2.义务
6
(1)维持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使之闲置荒芜。属于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
(2)落实造林和管护措施。荒山应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内参照国家有关造林标准造林。林木采伐后应在当年或次年更新。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实施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在承包林地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保护好野生动物、植物资源,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 依照合同规定, 及时、 足额支付承包费。
(6)如遇国家征用、 占用林地, 配合林业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7)配合发包方执行县(市、 区)、 乡 (镇、 办事处)林业总体规划、 重点工程实施方案,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特别约定
(一)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发包(含“四荒地” )的,应提供:
1.发包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2.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承包的决议记录复印件;
3. 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意见书或同意发包的证明材料。 (注:发包给本集体经济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
(二)其他: 。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法律效力不受双方(发包方、 承包方)负责人变动影响, 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
7
(二)合同有效期间,如因政府依法征占用该承包林地,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三)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林地。
(四)承包合同期满后,承包方未继续承包林地的,承包方应当在合同期满后 30日内将原承包的林地交还给发包方;未如期交还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林地。如林木未采伐,双方(发包方、承包方)约定的处理方式为:□将林木折价给发包方,□延长承包方林地承包期限,至林木采伐完毕。□其他 。涉及产权变动的,应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五)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原由承包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设施,处置方式为 。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设施,处置方式为 。
(六)合同期满后,发包方可依法再行发包或延包。再行发包的,原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签订后,如因发包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视为发包方违约,由发包方负责协调处理, 由此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由发包方负责全额赔偿。
(二)承包期内,发包方擅自收回承包林地,或者干预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使承包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包期内,承包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变林地用途,未按合同约定落实造林营林等经营及管护责任,或者造成林地永久性损害的,经劝阻无效发包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承包方承担林地恢复费用。
(四)承包方不按约定缴纳林地承包费用,按日承担应缴资金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不缴纳的, 发包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承包林地。
8
(五)承包方在承包的林地上非法建筑、开矿等改变林地用途的,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情节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合同争议, 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村民委员会、 乡(镇)政府等进行调解;协商、 调解不成的, 约定采用如下方式解决:
□提请当地农村土地仲裁机构仲裁。□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
。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 份, 由发包方、 承包方、 乡镇人民政府、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各执 份。
(三)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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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清单:
序号 |
附件名称 |
是否具 |
页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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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林权的权属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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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集体决议书和承包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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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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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林地四至范围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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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幅比例:大地2000坐标系的地籍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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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建筑及设施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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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承包方的证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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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代办授权委托书和证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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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 份, 页 |
10
附件2
GF-2020-2603 合同编号: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二○年五月
1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供集体林权流转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咨询。
三、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在选择项前的□打✔。
五、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并盖章或者摁手印。
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管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业农村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八、本合同编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2
合同编号: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甲方(出让方) : 统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民合作社 □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其他
乙方(受让方: ) 统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民合作社 □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其他
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特定术语和规范
(一)本合同所称的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和公益林、天然林性质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依法取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经营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3
(二)集体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进行林权流转;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业用途,不得破坏林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林业生态环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剩余期限,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林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70年。
(三)受让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当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
(四)林权流转以登记的宗地为最小单元,除流转合同另有约定的,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当与林地经营权一并流转。
(五)家庭承包林地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林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再次流转林地经营权,应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原流转合同有明确同意再流转条款的视为书面同意) ,并向林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六)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获得的,需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类证书,方可流转林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再次流转林地经营权,应告知林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
(七)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再次流转林地经营权,应告知林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
(八)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林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条 流转标的物及流转方式
( )经自愿协商, 甲方将不动产单元号/林地宗地号: , 共计宗林地, 共计 亩林地(具体见下表及附图) 出让给乙方, 出让期限共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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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宗地流转信息表
不动产单元号/林地宗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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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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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名称(小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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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班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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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班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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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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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商品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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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林/天然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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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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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方式:出租、转包、 入股、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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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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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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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流转林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现状描述:
流转处置方式描述(可另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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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林地林木交付乙方。
第三条 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双方协商后确定以下列 种方式进行计价:
1.一次性付款方式。林地经营权流转价款按每年每亩为 元,面积 亩,共计为 元,如林地上的林木 并转让的,按每年每亩 元,共计 元,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
2.分期付款方式。 共分为 期, 每期 年,每期林地流转价款递增 %。合同生效后 日内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期的流转价款 元,以及林
5
地上的林木转让款 元,共 元。以后每 年于当年 月 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的林地流转价款。
3.以实物或者实物折资方式: 。
4.其他方式: 。
(二)公益林或天然林流转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由□甲方□乙方受偿,或者 。
(三)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原则约定定金事宜。如需支付定金,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 乙方向甲方支付 元作为合同定金。采取一次性付款的,定金在流转合同期满后 日内一次性返还。 分期付款的, 定金在最后一期的流转价款中抵扣。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依法获得流转收益,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规定缴交林权流转价款。有权要求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二)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流转林地期限届满后收回流转林地经营权。
(三)所提供的林地林木权属应清晰、合法,无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如在流转后发现原转出的林地林木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的,甲方应当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提供所流转林地范围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并配合乙方(受让方)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五)不干涉和破坏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协助乙方做好护林防火和林区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享有受让林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流转价款。如该流转林地被依法征占用的,有权依法按规定或约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 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6
(四)应当做好造林培育, 其采伐迹地应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造林更新,不得闲置丢荒, 并保护好生态环境和水资源。
(五)依法承担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工作。
(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地林业管理规定开发利用,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公益林、天然林性质,不得破坏林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六条 其他约定
(一)出让方 □同意 □不同意 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林业生产附属、 配套设施。
(二)出让方 □同意 □不同意 受让方再次流转林权。
(三)出让方 □同意 □不同意 受让方将受让的林权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担保。
(四)本合同期限内, 因被依法征收、 征用、 占用时, 流转的林地、林木及地上附着物有关补偿费的归属约定:
。
(五) 其他约定事项(可另附件):
。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 合同有效期间,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流转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林权流转款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 其他部分继续履行, 流转价款作相应调整。
(二)合同期满后, 如乙方继续经营该流转林地, 必须在合同期满前90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 如乙方不再继续流转经营, 在合同期满后 日内将原流转的林地交还给甲方。
(三)合同期满后, 该流转林地范围内留置林木的处置方式:
□与有权收回该流转林权的权利人协商展期 年, 支付价款或实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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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由有权收回流转林权的主体收买。
□由有权收回流转林权的主体无偿收回。
□其他 。
(四)合同期满后,流转期间受让方投资建设的附属设施处置方式:
□由有权收回流转林权的主体无偿处置。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 由有权收回流转林权支付价款购买。
□其他 。
因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情形发生涉及产权变动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林地,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缴纳的流转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 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甲方流转的林地手续不合法,或林地林木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林地林木流转价款,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期(年)应付流转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 自宜林地造林绿化约定期满 日后, 乙方不履行造林绿化约定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未造林绿化的林地。
(六)乙方给流转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损失、有权解除合同, 收回该林地经营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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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约定采用如下方式解决:
□提请当地农村土地仲裁机构仲裁。□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出让方、受让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可另附件) : 。
(二)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盖章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 由出让方、受让方、 林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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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清单:
序号 |
附件名称 |
是否具备 |
页数 |
备注 |
1 |
出让方、受让方的证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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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代办授权委托书和证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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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林地四至范围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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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林权的权属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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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村民会议决议书及公示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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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建筑及设施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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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再流转的书面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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