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织金县2019年度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文号:织府办发〔2019〕8号    单位:织金县民政局    日期:2019-02-14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低保兜底脱贫功能作用,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19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19〕2号)精神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关于印发<毕节市2019年低保提标核查方案>的通知》(毕民通〔2019〕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毕节试验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和市委二届三次全会精神,严格遵循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基本方略,紧紧围绕到2020年所有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的总体目标,充分聚焦“一达标、两不愁、三保障”的具体要求,始终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原则,持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着力加强低保年度核查,不断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充分发挥低保制度兜底保障助推脱贫攻坚的功能作用。
二、低保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低保标准。
1.农村低保。2019年,织金县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4080元/人/年。
2.城市低保。2019年,织金县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590元/人/月。
(二)执行时间。调整后的低保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和培训(2019年1月30日至2月15日)。县级召开工作启动会和业务培训会,制定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成立城乡低保审核小组、督查指导小组、入户核查组、抽查小组,完成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和村(居)工作人员的培训,各村(居)成立城乡低保民主评议小组,并请示乡镇(街道)进行批复。 
第二阶段:收入核查(2019年2月16日至2019年3月20日)
对所有原保障对象及新申请低保对象家庭全部入户调查,切实掌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确保调查数据和调查对象家庭实际生活水平相一致。入户核查时,要确保每个入户核查组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并且每个组至少有1名国家正式干部,坚持“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在进行家庭收入核查同时,要对低保户季节性缺粮情况进行摸底,初步确定农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要与申请或享受低保的对象签定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授权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对,并且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人员需同所在乡镇(街道)签订低保诚信承诺书,确保申报内容属实。
第三阶段:民主评议及一榜公示(2019年3月21日至3月31日)
入户核查结束后,各村(居)委员会要在乡镇(街道)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召开民主评议会,进行“民主评困”,有关要求如下。
1.村(居)委员会低保评议小组,由村(居)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经上报乡镇(街道)后批准成立。一般由以下人员组成:村(居)联系领导、包村干部、驻村干部或第一书记、村“两委”组成人员、党员、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民主评议小组人数的二分之一),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不得少于20人,民主评议小组组长由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担任,同时设监督员,由乡镇(街道)领导干部担任。乡镇(街道)低保工作经办机构要对各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进行低保相关政策业务培训。
2.“民主评议”在乡镇(街道)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进行,村(居)联系领导、包村干部必须参加和监督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80%以上的小组成员到会为有效,评议结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为有效。
3.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入户调查人员介绍村(居)申请或享受低保对象申报的家庭经济情况和调查核实后的初步处理意见。
(2)评议小组成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民主评困”,讨论申请或享受低保对象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符合条件的申请或享受低保对象家庭实际收入和符合增发保障金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
(3)评议小组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
(4)现场表决,统计表决人数后,主持人宣布 “民主评议”结果。
4.“民主评议”结果必须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内容要严格按照《毕节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民主评议情况公示表》进行公示。
5.公示结束后,各村“民主评议”结果经联系领导、包村干部和村两委干部签字后上报乡镇(街道)低保工作经办机构。
第四阶段:审核及二榜公示(2019年4月1日至4月10日)。
乡镇(街道)对村级“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后确定并上报的对象进行抽查和审查,并召开城乡低保审核小组会议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将审核结果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村(居)民聚居地进行5天以上公示。公示内容要严格按照《毕节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情况公示表》进行公示。对被调整、取消的低保对象,同时公示调整、取消的原因。
第五阶段:数据汇总上报(2019年4月11日至4月15日)
乡镇(街道)将低保核查的汇总表、统计表、备案表、审核审批报告书等相关资料收集上报县民政局。
第六阶段:审批及三榜公示(2019年4月16日至4月30日)
县民政局汇总各乡镇(街道)情况,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拟保障家庭进行抽查,召开社会救助评审小组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审批,将审批结果委托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村(居)民聚居地进行5天以上公示。公示内容要严格按照《毕节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情况公示表》进行公示。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享受低保待遇。
第七阶段:台帐录入及低保档案整理(2019年5月1日至 5月15日)。乡镇(街道)将城乡低保对象数据录入社会服务系统,并录入低保信息网上管理系统,按“一户一档”的要求对低保档案资料进行归类和管理。低保档案由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统一留存管理,并指导和规范村(居)留存相关档案资料。
第八阶段:资金发放(2019年6月1日至6月10日)。从2019年6月份开始按新标准发放低保金,并补发1至5月份新保障待遇与原保障待遇的差额。
四、工作要求
(一)推进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民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25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府办发〔2017〕54号)要求,进一步强化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功能作用。一要精准识别对象。乡镇(街道)履行主体责任,民政、扶贫部门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托乡镇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等工作力量,在村(居)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切实全面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和收支状况等,严格落实按户施保和按户识别要求。经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乡镇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拟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系统的贫困人口进行审核后,按各自审批程序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二要实现数据共享。健全完善民政、扶贫数据信息定期比对机制,确保两项制度数据信息有效衔接。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贫困人口的详细信息及时录入相应系统,并按各自分类标准对低保对象和贫困人口进行准确标识。持续开展“双清双入双退工作”,在开展信息比对的基础上,对未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未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系统的低保家庭,反馈给扶贫部门进行复核,符合扶贫标准的按识别程序纳入建档立卡登记,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落实精准帮扶措施,确保“应保尽保、应扶尽扶”。三要强化制度衔接。认真落实省民政厅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社会保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20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计发〔2016〕89号)、《2017年度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精准服务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黔建村通〔2017〕119号)、《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贫困移民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发放方案》(黔民发〔2017〕32号),以及市民政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毕节市落实健康扶贫工程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毕卫计发〔2017〕1号)、《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贫困移民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毕民通〔2017〕148号)等文件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搬迁困难移民和贫困人口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实施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在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功能作用的基础上,强力助推贫困人口稳定实现教育、医疗和住房“三保障”。四要厘清政策界限。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中“各地不应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2%或3%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到2%或3%”和“对于收入水平超过扶贫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的要求,坚决防止将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任务挂钩,人为“脱贫脱保”致使已脱贫对象返贫等情况发生。
(二)坚持以收入核查为核心抓好年度核查工作。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和县乡抽查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年度核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对经核查家庭人均纯收入确已超过低保标准且不符合低保渐退政策或超过救助缓退期的低保家庭,按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一是抓好申请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低保申请的主体,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民政办)具体受理群众低保申请。村(社区)干部、驻村干部要积极协助困难群众提交低保申请。坚决防止村(社区)干部越权受理申请或拒绝困难群众提出申请等现象。二是抓好入户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组建入户核查工作组,在村(社区)干部协助下,对原保障对象、新申请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近一年退出低保范围或提交过低保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家庭开展入户核查,认真掌握家庭基本状况和收支情况,准确认定增发补助对象和季节性缺粮家庭,将收入核查结果作为享受或退出低保待遇、落实分类施保政策的核心依据,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个到位。入户核查要全面使用省市最新调整的《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和《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状况入户调查表》。三是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完善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评议人员。包片(包村)领导干部、驻村干部参与监督指导民主评议会,确保评议过程充分反映群众意愿,评议结果客观公正。按规定对民主评议和审核、审批结果进行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注意保护公民隐私权,严禁公示拟保障对象的身份证号、存折号等个人信息。四是抓好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前,对拟保障家庭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村(社区),每个村(社区)不少于10户;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干部近亲属备案人员进行全部复查;对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中群众有异议的家庭进行重点抽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前,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拟保障家庭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二分之一的乡镇(街道),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10户;对新增拟保障对象、近亲属备案人员中的拟保障对象、拟退出对象多的区域进行重点抽查。
(三)建立健全低保对象渐退机制。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中“实行低保渐退机制,对低保人员就业创业后,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人员享受义务教育或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毕业后就业创业,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6到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的规定,建立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创业救助缓退期制度,对低保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创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其中,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按照其原来享受的低保待遇,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按照其原来享受的低保待遇,给予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按照其原来享受的低保待遇,给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产业帮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按照其原来享受的低保待遇,给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低保对象死亡后应及时注销及停发低保金。对这部分享受救助缓退期的家庭,仍按原方法统计和管理,但需建立相应台账,实行分类建档、统一管理。低保家庭3年内不得重复享受缓退期政策,特殊情况可给予临时救助。
(四)健全完善家庭经济收入核算办法。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中“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中“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以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黔民发〔2018〕28号)中“细化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慢性病、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等有关规定,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应扣减必要的刚性支出和就业成本,合理确定抵扣项目和抵扣金额。“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对象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城市低保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认真落实分类施保政策。对符合增发条件的低保特殊困难对象,要按规定落实分类施保政策。一要落实特殊困难对象增发补助金政策。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增发比例为当地低保标准的30%;农村低保家庭中的独生子女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的低保家庭成员、单亲家庭成员、失地农民,增发比例为当地低保标准的25%。城市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重病患者、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家庭成员、在校学生、单亲家庭成员等,增发比例为当地低保标准的2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就高不就低、不累加。二要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根据《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毕府通〔2016〕9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织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织府〔2016〕25号)文件精神,按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执行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政策的要求,对低保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老年残疾人,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3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对低保家庭中的三级、四级残疾人,农村低保按20%的比例、城市低保按12%的比例增发补助金。三要落实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结合入户核查准确认定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并按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对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10斤以下,每人发放3个月的口粮90斤;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10—270斤之间,每人发放2个月的口粮60斤;年人均自产粮食在270—330斤之间,每人发放1个月的口粮30斤。在6、7、8三个月进行救助粮发放。
(六)准确把握分户施保政策。认真落实《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黔府办发〔2010〕16号)中“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6〕1号)中“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以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黔民发〔2018〕28号)中“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等有关规定,精准认定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面落实重病重残人员分户保障政策。
(七)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低保工作。对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家庭进行全面排查,根据安置点城乡属性,及时将符合条件对象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按照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省移民局《关于做好新时期异地扶贫搬迁移民社会保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20号)中“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原已认定的低保对象,搬迁到安置地后,安置地民政部门尚未对其进行低保资格认定之前,由原居住地民政部门继续按原低保保障待遇发放低保金。安置地移民部门要在移民搬迁入住后15个工作日内将原低保对象名单提供给安置地民政部门并协助其尽快办理户籍手续,待其户籍手续办理完善后,再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对其进行低保资格认定,有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搬迁到城镇区域的应享受安置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所享受的生产性补贴等不计入家庭收入。”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所涉及相关民政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16〕19号)中“易地扶贫搬迁修建或安置的房产不作为纳入迁入地最低生活保障的限制条件”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低保工作。按照《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黔府发〔2015〕2号)规定,及时将搬迁到城镇区域已在迁入地落户或持有居住证并持续居住 1 年以上,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贫困移民纳入迁入地城市低保。
(八)不断提高低保信息化管理水平。用足用好民政部等12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部门协同的意见》(民办发〔2017〕115号)和省民政厅等12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部门协同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7〕29号),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对接,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数据信息比对,确保精准认定低保对象。结合入户核查,认真组织拟保障家庭签定授权书,授权相关部门和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对。县级在审批前,将拟保障人员报市民政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通过市级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系统比对出的疑似问题人员,作为重点核查对象进行抽查复核,确保低保对象认定准确、公正。对市级暂未实现信息系统核对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通过半自动、手动等多种方式开展数据信息比对。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全面运用“云上贵州APP”低保户定位及信息查询软件,保值保量完成低保户地理及基本信息采集工作。全面提升低保信息系统使用效率,按月更新系统数据,全面推行以县为单位由系统自动生成发放清册兑现低保金。
(九)全力保证低保政策执行不走样。坚持问题导向,将低保年度核查作为巡视巡察、专项治理和民生监督发现问题整改的重要措施,建立健全低保对象变动情况“零报告”机制,推动低保工作科学规范运行。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范围的核心依据,不得把是否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是否纳入低保范围的依据,不得把低保作为征地拆迁、信访维稳等工作的奖惩手段。密切关注低保边缘群体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致贫返贫家庭,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及其家属等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紧盯生活困难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困难企业职工,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形势下可能出现的职工下岗失业、基本生活保障面临的问题,切实掌握底数,强化救助措施。
(十)统筹抓好其他社会救助工作。结合年度核查,同步开展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确保准确认定、准确评估,特别是要加大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度,动员和组织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于暂时不能入住的,帮助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落实照料护理协议和照料护理费。加大对困境儿童的复核认定力度,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实存在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困难群众,及时落实临时救助政策。继续做好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救济标准。进一步健全完善“救急难”机制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做到主动发现、主动救助,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织金县城乡低保核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陈致靖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  楠  县政府应急办专职副主任
吴  勇  县民政局局长
李  果  县财政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成  员:叶正刚  县实绩考核办主任
肖林春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管仕勇  县督办督查局局长
张  震  县发改局局长
钟  慧  县人社局局长
谌洪彬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向文龙  县卫计局局长
        王  兴  县统计局局长
        陈蒙华  县审计局局长
王  跃  县信访局局长
徐坤厚  县残联理事长
熊英俊  县农牧局局长
张云洪  县住建局局长
金兆美  县文广局局长
杜昌庭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志平  县扶贫办副主任
陈  刚  县社会救助局局长
杨举华  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刘章渠  中国农业银行织金支行行长
王  飞  县农村商业银行行长
各乡镇(街道)乡镇长(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吴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刚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具体办公。
(二)强化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业务主管部门职责,财政、扶贫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乡镇(街道)要整合人员力量,配齐配强核查工作队伍,强化业务培训,确保低保提标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督办督查局、实绩考核办要加强对工作的追踪督查和问效考核。
(三)强化资金保障。县政府足额将城乡低保本级应承担资金和低保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民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预算、结转资金,切实保障持续提标资金需求和工作需求。健全完善低保资金县级直接发放制度,提高资金管理使用效率。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四)强化监督检查。要将低保年度提标核查作为低保集中整治和民生监督指出问题整改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彻底纠正“政策保”、“死人保”、“人情保”、“应保未保”、“保人不保户”等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畅通低保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低保信息查询和投诉举报核查机制,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五)强化社会参与。认真落实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有关文件精神,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吸纳社会力量参与低保抽查复核等事务性和辅助性工作,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全面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效率。
(六)强化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以及标语、横幅和纸质宣传资料等,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扶贫开发政策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认真组织开展县、乡、村三级业务培训工作,由县民政部门统一制定培训方案,全面提高基层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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