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织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监督、检查验收评估等环节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文号:织扶领字〔2016〕8号     单位:织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日期:2016-03-15

 

 

 

 

 

 

织扶领字〔2016〕8号                  签发人:潘发勇

 

织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织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监督、检查验收评估等环节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县直各相关部门:

     《织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监督、检查验收评估等环节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织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6年3月15日

 

 

 

 

 

 

 

 

 

 

 

 

 

 

 

 

织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3月15日印发

                                            共印80份(存3份)

织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申报、

实施、监督、检查验收评估等环节工作暂行办法

    

    根据《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全运行机制的意见》、《毕节市财政扶贫资金验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实现全县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完成,有效推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帮扶资金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扶贫成效,特制定织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监督、检查验收评估等环节工作暂行办法如下:

第一条  项目审批

县扶贫办项目审批各股室对项目的审核、备案和批复具体负责。明确上级外资中心对应的项目、省市集团帮扶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养殖类项目(牛、羊、猪)、特种养殖项目(鸡、鸭、鹅、鱼)报外资中心审核;产业园区项目、竹荪、蔬菜、马铃薯等产业项目报产业股进行审核;中药材、茶叶、水果、经济林木类项目报核桃办进行审核;乡村旅游、基础设施类项目报项目管理股进行审核;其他项目由扶贫办党组明确相关股室进行审核。各年度项目无法实施、需要调整的由党组研究明确相关人员具体负责完善调项手续。

    第二条  项目分片督查验收监管

由各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督查监管和验收项目的乡镇(街道)按2015年分配的区域不变,督查和验收人员原则上由各分管领导所分管股室人员组成。不分年度和时段,只要在区域范围内均要进行督查监管验收。项目实施、督查和验收人员安排如下:

主管领导

分管领导

督查、验收乡镇(街道)

督查、验收人员

联系人员

阳  旭

郭  先

桂果镇、实兴乡、黑土乡、能家场乡、珠藏镇、少普乡、阿弓镇、白泥乡8个乡镇

资监股、综合股、人力资源股人员

朱向光

杨兴远

三甲街道、官寨乡、纳雍乡、化起镇、龙场镇、大平乡、自强乡、马场乡、牛场镇、猫场镇、上坪寨乡11个乡镇(街道)

项目股、外资中心、精准办人员

周元军

李兴举

文腾街道、双堰街道、金凤街道、后寨乡、中寨乡、三塘镇、鸡场乡、绮陌街道、板桥乡、金龙乡、茶店乡、八步街道、以那镇13个乡镇(街道)

核桃办、产业股、规统股人员

陈昌江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扶持的项目

1、可扶持“十大扶贫产业”(核桃、蔬菜、油茶、中药材、茶、马铃薯、草地生态畜牧业、乡村旅游、精品水果、特种养殖)项目、民族手工业或当地特色产业项目;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2016年度项目补助标准严格执行黔扶通〔2015〕118号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补助标准》的通知。

2、可扶持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针对贫困村通组路硬化、联户路及庭院硬化,部分贫困村村级学校操场硬化、围墙修建等,贫困村修建小水池、铺设管道等项目(补助标准按相关行业标准进行补助)。

3、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4、帮助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5、支持开展各类扶贫试点或者创建扶贫示范区。

6、贫困地区或者扶贫对象其他需要扶持的扶贫事项。

第四条    村级拟定上报项目

村级组织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脱贫需求筛选讨论适合本村脱贫攻坚及发展需要的项目,特别是能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项目,拟定的项目在村级公告栏经公示无意见后报送乡镇(街道)扶贫工作站。

    第五条   编制项目申报建议书和建立乡级项目库

1、乡镇(街道)以“决战贫困、提速赶超、同步小康”为统领,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核心,结合本级扶贫开发规划,整村推进、板块经济、年度贫困村出列计划、年度脱贫人口任务、“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等编制项目申报建议书。

2、编制项目申报建议书时,各乡镇(街道)围绕计划脱贫的贫困村重点选择当年能增加贫困户收入的产业扶贫项目,确保贫困村达到脱贫标准。

3、乡镇(街道)对收集到的村级项目进行归档,并建立乡级项目库,同时对收集的项目信息在公告栏进行公示。

    第六条  报送项目

    编制项目建议书时项目申报单位和实施单位必须是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每年的9—10月份向县扶贫办报送下一年度需要实施的项目,报送的项目经乡镇(街道)会议研究确定是否上报,涉及有县级及县级以上部门驻村的必须有驻村工作队(组)负责人签字。若单个项目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申报时附专家组评估报告。

    第七条   建立县级项目库

县扶贫办对乡镇(街道)报送的项目进行归类和完善,建立健全县级项目库,入库项目经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告后不能随意改变。

    第八条   项目立项及批复

县扶贫办根据省级下达的资金计划和分配原则,提出分配到乡镇的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行文下发,乡镇召开会议对项目进行初选,初选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提取(特殊情况除外),初选的项目优先落实到当年需要出列的贫困村和扶持当年需要脱贫的贫困户。对初选项目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业务人员或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或者实地勘察,并出具立项评估意见表,初选确定的项目报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后下达立项批复。

第九条   乡镇(街道)报送项目相关资料

乡镇(街道)对立项批复的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善相关资料上报,包括项目申报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GPS地理经纬度信息、项目区建前原始图片、覆盖贫困农户及人口花名册等,超时报送特别是严重影响全县上报省市备案的乡镇(街道)在年终考核时据情扣分。

    第十条  县级审核

在审核乡镇上报确定立项的项目时,一是是否按省扶贫办编制的《项目申报建议书》模版要求的条款上报实施方案;二是审核扶贫资金补助标准是否按“黔扶通【2015】118”文件新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执行;三是审核资金投向是否符合“33112”原则要求;四是审核资金覆盖的贫困对象是否达到相关比例要求;五是审核是否按照几个核心指标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六是审核若有整合配套资金看各自实施的项目界限是否清晰明确,避免一个项目重复多头报账套取资金现象发生;七是审核其他相关需审核的内容。各效应股室通过审核后报扶贫办党组扩大会议(股级以上负责人参加)集体研究决定通过。

第十一条  备案和批复

县扶贫办相关股室对乡镇(街道)报送的相关项目资料在规定的时限内务必完成审核,并上报省、市备案(录入“贵州省扶贫系统电子政务平台”),逾期责任自负,对备案通过的项目,县扶贫办下达实施方案和资金的批复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

    1、除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扶贫项目申报和实施单位原则上为有扶贫开发任务的乡镇(街道),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承担扶贫责任,建立贫困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确保扶贫对象受益。在受益农户自愿的前提下,扶贫项目可以由项目实施单位协议委托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专业大户组织实施。

    2、项目资金文件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有会议纪要或分工文件。在项目实施村、点村务公开栏或集中点公示项目实施内容及规模、实施负责人、资金来源、开竣工时间等,涉及农户的要有农户基本情况,同时对扶持情况进行公示,拍摄图片(实施前、中、后)留存档。

    3、实施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邀请纪检、财政、扶贫等部门和村级农户代表参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有招投标公告、材料、有资质的企业的报名名单、招投标记录以及中标单位的有关证书复印件),所有承包的项目都要有承包合同或委托书。对于种畜、种苗(子)需采购的,应有检疫证明。

    4、项目资金和补助物资涉及到户的,应附农户花名册,身份证号码,受益群众签字,压手印,补助必须如实发放到群众手中。

5、项目实施完工,树立永久性项目标志牌,有自查验收报告、竣工后的图片等,整理收集档案资料,加强扶贫项目效益宣传。制定、完善后续管护措施,乡镇(街道)自查验收(有报告)。申请县级验收,有具体的申请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监督

项目实施过程中,村委及受益户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随时随地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单位(乡镇)报告,项目实施单位应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同时有3次以上的督查记录装入项目档案,县扶贫办对各项目实施情况开展3次以上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情况严重的下达整改通知单。凡滞留1年以上没有全面实施结束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和省扶贫办要求,没有特殊原因必须无条件收回另行安排

第十四条   项目乡级验收

乡镇(街道)初验,按立项批复、实施方案计划完成建设任务,档案资料齐全,并有详细的初验记录,乡镇(街道)财政已将到位资金支付到项目,项目运行或质量达到方案要求,出具初验报告,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项目县级验收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扶贫、纪委、财政及相关行业单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验收项目时,主要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是查看项目是否办理政府采购程序;

二是重点检查项目实施单位所填《乡镇初验报告单》;

三是项目扶持农户和贫困户覆盖是否达到批复实施方案的要求;

四是由公司、专业合作或大户带动的是否签订合同或协议保证受益户的利益;

五是随机抽查走访30%以上受益户核查项目实施的真实性;

六是对种植业项目认真核实面积是否达到实施方案的要求;

七是查看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八是查看是否树立项目公示牌;

九是查看项目是否有无重复投资建设、多头套取资金的承诺书。

十是验收时要做详细的验收记录以备今后核查。

达到以上要求县级验收组出具验收报告,单个项目超过100万元的,参照“毕扶办[2015]3号”文件程序执行县级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县级验收组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实施完毕。未按要求整改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收回项目资金调整到项目实施效果好的乡镇另行安排

第十六条   资金报账

    1、已经通过验收的项目,自验收之日起10日内完成报帐手续。不按规定完成项目有关手续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收回项目资金,调整到项目实施效果好的乡镇另行安排。剩余项目资金和要求收回的补助资金应加大该项目或其它产业项目的扶持面,不能编制科目结算剩余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在使用剩余资金安排项目时报相关资料到主管部门备案。对深圳对口帮扶资金项目除按规定的要求归档项目档案外,还需要提供项目审计报告和资金决算报告。

2、建立健全适应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的工作机制,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财农〔2014〕85号)规定执行,在申请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时,可按“532”的比例进行,即:项目实施单位首次申请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的50%作为启动资金,完成工程总量的80%以上时,可以提出报账及第二次拨款申请,第二次申请拨付资金为财政补助资金的30%;完成工程总量100%时,可以提出余下20%资金的报账申请(含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按“黔财农〔2014〕85号”文件规定执行)。需一次性拨款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3、乡镇扶贫工作站、乡镇财政所或财政分局和乡镇主要负责人须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达到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的计划目标或完成资金工程量方可签字审批。县级财政部门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部门要加强对报账制工作的监管,对不按要求审批的具体责任人,必须严格问责,报账所需资料按照“织财联[2015]8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档案管理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以“黔开办[2010]273号”《关于加强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基本要求执行。

同时要求按照“附件”所列的十三项资料表册完善归档。

第十八条  项目绩效监测评估

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建的党群系统部门负责人按照相关工作方案(另行制定)对项目绩效进行监测评估。

第十九条  该办法在实施中不完善的,另行补充完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村级拟定项目统计表;

      2.项目立项评估表;

      3.扶贫资金督查情况表;

      4.织金县扶贫办项目督促检查记录;

      5.织金县扶贫项目督查整改通知单;

      6.织金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乡镇(街道)初验报告单;

      7.毕节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竣工县级验收申请书;

      8.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县级验收意见单;

      9.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验收综合评价表;

      10.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到户(利益联结)核实调查表;

      11.承诺书;

      12.织金县扶贫项目验收督查整改通知单;

      13.乡镇(街道)财政扶贫资金(1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书。


任何盗版、仿冒和抄袭本系统的单位或个人,本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