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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  投诉信箱 来信时间:  2019-05-04
信件编号:  20190504-000003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来信标题:  已经过了十一点还歌声悠扬
来信内容:
 发星路法院对面“花酒坊”酒吧,经常夜晚十一二点了还歌声悠扬,严重影响周边老百姓的生活。望有关部门调解一下。
回复
回复单位:  县公安局 回复时间:  2019-05-15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您好!
    首先感谢您的来信,您的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请您在受到声音干扰时拨打110报警处理,执法民警会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祝您工作顺利,合家幸福! 
回复单位:  县文广局 回复时间:  2019-05-14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民朋友你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你提供的发星路法院对面“花酒坊”酒吧,夜晚噪声污染一事,是属于生活噪声(生活噪音是除了工业噪音、交通噪音、建筑噪音之外的噪音,比方说娱乐场所噪音、早市喧闹声、店铺叫买的高音喇叭声、邻居传来的吵闹声、电视音响声等统称为生活噪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第57条规定,有下列环境噪声污染的,均属于公安部门管辖范围,不属于我局职权职责管辖范围,建议由公安、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四)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未控制音量或者未取其他有效措施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五)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限制作业时间,未取其他有效措施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祝您工作顺利,合家幸福! 
处理日志
日志内容:
2019-05-15 09:31:48 【已经过了十一点还歌声悠扬】信件处理完毕.
2019-05-15 09:31:48 【已经过了十一点还歌声悠扬】【公安局重新修改了回复】
2019-05-15 08:34:39 【已经过了十一点还歌声悠扬】由【县文广局】转移到【公安局】处理,未删除原处理部门
2019-05-15 08:33:31 【已经过了十一点还歌声悠扬】重新办理
2019-05-14 17:04:00 【已经过了十一点还歌声悠扬】信件处理完毕.
2019-05-14 17:04:00 【已经过了十一点还歌声悠扬】【县文广局重新修改了回复】
2019-05-05 08:39:28 【已经过了十一点还歌声悠扬】信件由【织金县纪委】受理到【县文广局】处理。
2019-05-04 23:19:15 【已经过了十一点还歌声悠扬】新信件
来信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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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满意评价: 未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