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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  咨询信箱 来信时间:  2020-01-08
信件编号:  20200108-000004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来信标题:  上税
来信内容:
 想咨询一下,用电的税费怎么由用电对象承担?合理吗?按理是要由卖电对象即供电部门出 怎么由用电户承担呢?请解释一下。我们学校每个月一千多电费 其中有百分之十三是税 ,有点纳闷
回复
回复单位:  县供电局 回复时间:  2020-01-12
回复内容:
尊敬的客户:
    您好!电费的税费是由供电部门承担的,承担的金额为总电费的13%。用电客户缴纳电费是按贵州省发改委制定的电价乘以用电量来计算的。当前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年度阶梯电价,第一档电价为0.4556元/千瓦时,年用电量范围为3000千瓦时以内(含3000千瓦时);第二档电价为05056元/千瓦时,年用电量范围为3000-4700千瓦时以内(含4700千瓦时);第三档电价为0.7556元/千瓦时,年用电量范围为大于4700千瓦时以内。我局按贵州省发改委制定的电价向用电客户收取电费后,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依法向国家,税率为总收入的13%。为了实现系统自动统计供电部门应交税金额,故在营销系统内把电费设置为税额和税后余额两部分,于是发票上显示由税额。
    感谢您的来信!
处理日志
日志内容:
2020-01-12 14:19:26 【上税】信件处理完毕.
2020-01-12 14:19:26 【上税】【供电局】添加了一条新的回复
2020-01-09 08:53:17 【上税】信件由【织金县纪委】受理到【供电局】处理。
2020-01-08 22:31:32 【上税】新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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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速度评价: 未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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