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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  咨询信箱 来信时间:  2020-04-28
信件编号:  20200428-000002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来信标题:  生育补贴
来信内容:
 为什么现在不能领取生育补贴了。其他地方都可以,为什么就织金县不可以。
回复
回复单位:  县医保局 回复时间:  2020-05-12
回复内容:
  你好,根据《关于规范生育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3号)文件规定,生育津贴是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在政策内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产休假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工资收入的替代。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政策内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规定的产休假期内,应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但与本人工资不重复享受。其中:
  一、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生育保险基金补齐。
      二、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所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
      三、2014年6月30日以后出生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回复单位:  县卫健局 回复时间:  2020-04-30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民,您好!
  根据《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贵州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法定的产休假期内,应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支付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产(休)假天数标准计算。生育津贴与女职工本人工资不重复享受: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齐;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所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
    因该业务属医保局,具体业务请结合自身情况到县医保局咨询。
处理日志
日志内容:
2020-05-12 11:32:14 【生育补贴】信件处理完毕.
2020-05-12 11:32:14 【生育补贴】【县医保局】添加了一条新的回复
2020-04-30 08:58:03 【生育补贴】由【县卫健局】转移到【县医保局】处理,未删除原处理部门
2020-04-30 08:57:32 【生育补贴】重新办理
2020-04-30 08:43:56 【生育补贴】信件处理完毕.
2020-04-30 08:43:56 【生育补贴】【县卫健局】添加了一条新的回复
2020-04-29 09:08:30 【生育补贴】信件由【织金县纪委县监委】受理到【县卫健局】处理。
2020-04-28 22:37:55 【生育补贴】新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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