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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  投诉信箱 来信时间:  2020-06-03
信件编号:  20200603-000024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来信标题:  金龙乡乐九洲超市没有消防设施
来信内容:
 各位领导你好!金龙乡乐九洲超市没有安装消防设施,按消防规范500平方米以上必须要安装整套的消防设施才可以营业,金龙乡乐九洲超市连基本的消防设施都没有,县消防大队第一次检查给他下了整改通知书,他没有执行照常营业,过了一个多月消防大队又下去检查,给他下了停业整改通知书,叫他必须按消防规范把消防设施安装好,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营业,他没有按消防监督部门的执行,到现在一直营业,因为超市人员密集场所,一但发生火灾受伤害的必然是老百性。希望各位领导督查,。如有须假,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回复
回复单位:  消防大队 回复时间:  2020-06-04
回复内容:
一、2020年4月15日18时,我大队接到电话举报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金龙乡老街村的彭兴祥(织金县金龙乡乐九洲超市)未办理消防相关手续,擅自营业。
二、2020年4月16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接到群众举报投诉的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金龙乡老街村的彭兴祥(织金县金龙乡乐九洲超市)未办理消防相关手续,擅自营业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位于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金龙乡老街村的织金县金龙乡乐九洲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彭兴祥,男,出生日期:1980年1月14日,身份证号码:522425198001146933,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金龙乡老街村苏家湾组,该场所使用建筑为私人自建房地上第1-2层,使用面积950平方米,作为超市使用,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核查基本属实。该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场所存在的违法行为极易造成先天性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三、 2020年4月22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彭兴祥责令织金县金龙乡乐九洲超市停止营业,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处罚。
四、 2020年5月15日,织金县金龙乡乐九洲超市(经营者:彭兴祥)向我大队提交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申报场所使用地上1层,面积450平方米。
五、 我大队于2020年5月26日派员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存在下列消防安全问题:
1、部分墙面采用装修材料未达B1级;不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第5.1.1条之规定;
2、超市与该建筑住宅部分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割;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4.10.1条之规定;
3 、未设置室外消火栓; 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 B
50016-2014)第8.1.2条之规定;
4、疏散通道划线不规范;违反了《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5、管理人员不熟悉自己的职责。
2020年5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
六、6月4日11时许,我大队委托金龙派出所工作人员对场所进行复查,派出所复查发现该场所未营业,正在对存在问题进行装修整改。并督促整改隐患完善相关消防手续。
处理日志
日志内容:
2020-06-04 15:03:14 【金龙乡乐九洲超市没有消防设施】信件处理完毕.
2020-06-04 15:03:14 【金龙乡乐九洲超市没有消防设施】【消防大队】添加了一条新的回复
2020-06-04 10:05:56 【金龙乡乐九洲超市没有消防设施】信件由【织金县纪委县监委】受理到【消防大队】处理。
2020-06-03 15:18:52 【金龙乡乐九洲超市没有消防设施】新信件
来信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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