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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  咨询信箱 来信时间:  2020-09-10
信件编号:  20200910-000006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来信标题:  关于计划生育妇检的政策普及是否到位及计生证明开具问题
来信内容:
 您好,我是一名普通的已婚妇女,关于计划生育妇检的政策普及问题,我存在以下疑问,还请有关部门领导帮助解答,谢谢。
1.据我所知,我本人以及我身边的已婚妇女,几乎不知道在办理结婚登记后就应该每年四次到指定地点进行妇检,知道要婚后妇检的极少数人也是因为工作原因需开具计生证明,到计生办开具证明时才知道需要每年四次妇检,这是否说明计划生育妇检的政策普及存在极大缺陷。
2.对于已婚妇女开具计生证明问题,是应当在该已婚妇女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还是应当在其丈夫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还是两地均可为该已婚妇女开具计生证明?
3.对于因政策未普及到位,未进行妇检的已婚妇女又应该作何处理?如何解决计生证明开具问题?
回复
回复单位:  县卫健局 回复时间:  2020-09-23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民,您好:
您所反映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问题。
1、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 国家计生委令[2001]第6号)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生殖保健服务(俗称:妇检)能够为孕产妇提供较好的健康服务,同时也能有效追踪其生育情况,是生育情况证明的有力证据。2015年底全面二孩政策开放以前,一年四次的生殖保健服务追踪被纳入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干部上门追踪现象较为普遍;2016年后,此项工作未作强烈要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群众自愿原则为其提供技术服务。对需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群体,结婚后提供相关资料到计划生育服务部门登记,并接受管理服务,方便出具证明需要。未到计划生育服务部门登记管理,计划生育服务部门没有出具计生证明的义务。
2、已婚夫妇开具计划生育证明问题,可在男方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也可在女方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原则上要求在接受管理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不严格要求是双方或一方的户籍所在地。
3、对未参加生殖保健服务追踪的已婚夫妇需要出具计生证明,可以提供有力的生育证明材料到乡镇(街道)计生办,由乡镇(街道)计生办核实符合政策生育后方可出具;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
尊敬的网民:也许我们对您提出的问题理解会存在偏差,不能达到您想要的结果,您可以通过打电话的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电话:0857-7638512
感谢您对计划生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处理日志
日志内容:
2020-09-23 11:23:27 【关于计划生育妇检的政策普及是否到位及计生证明开具问题】信件处理完毕.
2020-09-23 11:23:27 【关于计划生育妇检的政策普及是否到位及计生证明开具问题】【县卫健局】添加了一条新的回复
2020-09-14 08:59:10 【关于计划生育妇检的政策普及是否到位及计生证明开具问题】信件由【织金县纪委县监委】受理到【县卫健局】处理。
2020-09-10 16:55:56 【关于计划生育妇检的政策普及是否到位及计生证明开具问题】新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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