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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  咨询信箱 来信时间:  2020-10-19
信件编号:  20201019-000003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来信标题:  农村建房咨询
来信内容:
 尊敬的领导
我是织金县乡镇农民,我在农村的住房很烂了,不能住了。我想咨询一下:
一、农民能不能翻修自己的住房?
二、农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翻修住房需要重新审批宅基地吗?
三、农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翻修住房,翻修的面积受限制吗?
回复
回复单位:  县自然资源局 回复时间:  2020-10-23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民朋友,您好!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关于您咨询“我是织金县乡镇农民,我在农村的住房很烂了,不能住了。一、农民能不能翻修自己的住房?二、农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翻修住房需要重新审批宅基地吗?三、农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翻修住房,翻修的面积受限制吗?”的相关事宜,根据我局工作职责,现回复如下:
1、农民住房破烂可以按程序进行申请改建(目前农村乱耕地建房正在整治,规定了“八不准”和“十个一律”,您是否涉及该事项,请与当地政府咨询)。
2、农民可以翻修(改建)自己的住房,但需按程序报村委会、村建站、农业服务中心、当地政府审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央农经发[2019]6号、中央自然资发[2020]128号、黔农发[2020]8号和黔自然资发[2020]1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执行,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为:(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三)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者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第三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住宅用地面积已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二)出卖、出租原住房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腾出的宅基地,应当归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
联系电话:0857—7621024    13984593549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处理日志
日志内容:
2020-10-23 15:12:44 【农村建房咨询】信件处理完毕.
2020-10-23 15:12:44 【农村建房咨询】【县自然资源局】添加了一条新的回复
2020-10-20 08:59:19 【农村建房咨询】信件由【织金县纪委县监委】受理到【县自然资源局】处理。
2020-10-19 17:01:34 【农村建房咨询】新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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