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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  建议信箱 来信时间:  2020-11-20
信件编号:  20201120-000002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来信标题:  关于学校周边无照经营的占道摊点
来信内容:
 现在织金学校周边到处是无照经营的摊点,请市场监管局、环保局,卫生局对这些摊点进行相应的检查。
回复
回复单位:  综合行政执法局 回复时间:  2020-12-02
回复内容:
网民您好,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针对您反映的现在织金学校周边到处是无照经营的摊点的问题,我局一直以来都是常态化管理,从年初以来,我局分管领导和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还带头对学校周边的摊贩进行过几次大整治,接下来我局会加大整治,努力还大家一个干净的校园周边环境,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回复单位: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  2020-11-27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
您好,关于您在民生大数据检察平台上反映“关于学校周边无照经营的占道摊点”的问题,现予回复:
一是关于学校周边无证照经营问题,按照《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依法划定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不得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等。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200米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点)。”、及第四十三条“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申请备案后,方可在划定区域和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所在地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校园周边小商贩,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无需在我单位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是关于学校周边占道摊点的整治,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经营器具。决定暂扣的,应当立即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的损失,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不出具暂扣清单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关于占道摊点的取缔和处罚应该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理。
最后,感谢你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处理日志
日志内容:
2020-12-02 09:10:55 【关于学校周边无照经营的占道摊点】信件处理完毕.
2020-12-02 09:10:55 【关于学校周边无照经营的占道摊点】【综合行政执法局】添加了一条新的回复
2020-11-27 17:22:58 【关于学校周边无照经营的占道摊点】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转移到【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未删除原处理部门
2020-11-27 17:22:41 【关于学校周边无照经营的占道摊点】重新办理
2020-11-27 11:31:15 【关于学校周边无照经营的占道摊点】信件处理完毕.
2020-11-27 11:31:15 【关于学校周边无照经营的占道摊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添加了一条新的回复
2020-11-23 08:53:37 【关于学校周边无照经营的占道摊点】信件由【织金县纪委县监委】受理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2020-11-20 17:59:45 【关于学校周边无照经营的占道摊点】新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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