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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 | 咨询信箱 | 来信时间: | 2021-09-03 |
信件编号: | 20210903-000001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来信标题: | 车辆注销登记 | ||
来信内容: | 尊敬的各位领导 你好! 我想咨询一下我于2014年注册在我名下的一辆摩托车大概在2017年丢失了,现在在手机上处理违章才发现,最近去交警大队和车管所咨询了一下说没见车不能注销,可是车辆早就灭失了找不到了,不知该怎么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7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章第五节第二十七条,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填写《机动车停驰,复驰/注销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有关灭失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对因机动车灭失无法交回号牌、行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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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
回复单位: | 县公安局 | 回复时间: | 2021-09-07 |
回复内容: | 首先感谢您的来信,您的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二十八条规定,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一)机动车灭失的;(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第四十八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盗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被盗抢机动车发还后,车辆管理所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 为方便群众,该反映情形,在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出据证明后可办理注销登记。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祝您工作顺利,合家幸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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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日志 | |||
日志内容: |
2021-09-07 08:46:28 【车辆注销登记】信件处理完毕.
2021-09-07 08:46:28 【车辆注销登记】【公安局】添加了一条新的回复
2021-09-03 16:17:35 【车辆注销登记】信件由【织金县纪委县监委】受理到【公安局】处理。
2021-09-03 11:48:07 【车辆注销登记】新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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