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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 | 咨询信箱 | 来信时间: | 2021-09-14 |
信件编号: | 20210914-000005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来信标题: | 机动车注销业务 | ||
来信内容: | 本人名下一辆车,因当初买的就是二手车,开了一年多时间后,由于车况不好,本人于2018年就拿当废铁卖了后出门打工,后因为上新车牌被告知名下还有一辆未年检车辆,请问这种情况,本人应该收集哪些材料进行车辆注销,交管12123查询已经过了3个检验期了,本人手里只有大本,发票,行驶证等资料,请相关部门告知,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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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
回复单位: | 县公安局 | 回复时间: | 2021-09-17 |
回复内容: | 首先感谢您的来信,您的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第二十八条规定,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祝您工作顺利,合家幸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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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日志 | |||
日志内容: |
2021-09-17 09:51:32 【机动车注销业务】信件处理完毕.
2021-09-17 09:51:32 【机动车注销业务】【公安局】添加了一条新的回复
2021-09-15 09:10:26 【机动车注销业务】信件由【织金县纪委县监委】受理到【公安局】处理。
2021-09-14 14:30:50 【机动车注销业务】新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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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者评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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