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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  县长信箱 来信时间:  2023-10-17
信件编号:  20231017-000002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来信标题:  要求织金县金龙乡人民政府足额赔偿对申请人父亲李永林造成 的损失
来信内容:
 1991 年 4 月 1 日,王顺祥任织金县原包营乡党委书记时与申请
人父亲李永林发生争吵。次日,王顺祥带领乡干部十余人到李永林处,
以李永林非法占地建房和辱骂乡干部为由罚款万余元,申请人父亲不
服,与对方争辩。王顺祥公然默许并参与对李永林进行殴打,然后将
李永林带到乡政府,经区领导派员处理,王顺祥不同意对李永林的处
理意见,派出人员将申请人父亲李永林带到区派出所拘禁和拘留,期
间有殴打行为,致使李永林受到强烈精神刺激,后经法医鉴定为创伤
性精神抑郁综合症,损伤程度为重伤。
后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王顺祥
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由金龙乡人民政府
赔偿医药费以及生活补助费。
判决作出后,李永林不服该判决,认为一审判决所作判决赔偿过
少,提起上诉,要求重判另外再赔偿误工损失五千元。但法院驳回申
请人家属上诉,维持原判。
1
当时李永林的病还没看好,被对方强行拉回家,只因对方说不回
家不给处理这件事。对李永林实施伤害的不仅王顺祥一个人,还有十
余人,申请人家属希望这些人也受到相应处理。且仍然觉得赔偿过少,
提起申诉希望对其他人也作出处理,二审法院决定再审。但是该法院
审理后维持一审一、二条判决,增加一条要求王顺祥赔偿李永林生活
补助费一千元。
2008 年申请人家属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
织金县金龙乡人民政府给李永林进行赔偿,并且向法院提交贵阳医学
院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由于原审判决没有考虑到被害人
李永林的伤残等级,显失公平,最后法院判决金龙乡人民政府赔偿李
永林残疾赔偿金总额 249320 元的百分之六十,即 149592 元。另外百
分之四十只与对方协商由其他十余侵权人共承担,并未在判决书中提
及。金龙乡政府认为其已经履行之前的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书中的义
务,提起了上诉,但法院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
金龙乡人民政府按照判决向申请人父亲履行义务,但直到如今,
其他对李永林实施侵害的公职人员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理,也没有向申
请人父亲进行赔偿。并且 2008 年织金县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是只有
十年的补偿金,此时距离申请人父亲受到侵害之时已经过去十五年,
予以十年的赔偿申请人觉得不妥。直至申请人父亲 2018 年去世,也
没有收到另外部分的赔偿金。事实与理由
一、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1993)织刑初字 139
号判决书及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9)黔毕行终字第 86
号行政判决书对申请人父亲的赔偿金额过低,不足以弥补造成的损失。
(1993)织刑初字 139 号判决书中金龙乡人民政府赔偿李永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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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具体包括:1.赔偿受害人李永林住院期间的医药、护理、生活费
10645.82 元;2.赔偿李永林生活补助费 4000 元。
(2009)黔毕行终字第 86 号行政判决书中金龙乡人民政府赔偿
李永林损失为:1.残疾赔偿金 149592 元;2.鉴定费用 1240.5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
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
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
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
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
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
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
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
(一)金龙乡人民政府赔偿申请人的医药、护理、生活费、生活
补助费及残疾赔偿金过低,无法弥补对李永林造成的损失。
经贵阳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书(编号:08-1136)鉴定结果:
本例被检者李永林,自述 1991 年 4 月 21 日中午 11 时被人殴打,伤
后 1
+年经医院诊断为:创伤性精神抑郁综合症。现伤后 17
+年,法医
活检发现:双上肢不等长,左上肢较右上肢短缩 2cm,左上肢肌力
Ⅳ
+级;左下肢肌力Ⅲ级,右下肢肌力Ⅳ
-级,四肢均未明显肌肉萎缩。
医院肌电图证实脊髓损害。据此,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
3
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GB/T 16180-2006)第 d)、e)2)、3)、f)
3)条之规定,李永林目前遗留左上肢肌力Ⅳ
+级、左下肢肌力Ⅲ级,
右下肢肌力Ⅳ
-级综合评定为五级伤残。
依据最新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丧
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
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结合李永林损伤程度,1991 年被
人殴打后,1 年多后经鉴定为创伤性精神抑郁综合症,伤后 17 年多
2008 年再次鉴定为五级伤残,且医院肌电图证实脊髓损害。由上可
知李永林病症需要长期治疗,护理,且对正常的生活有着严重的影响。
因此,1.对于伤残赔偿金应按照 20 年为计算标准,结合国家统
计局发布 2007 年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24932 元的公告的规
定以及鉴定为五级伤残,系数为 0.6,24932*20*0.6=299184 元。
2.医药、护理、生活费除去 1993 年法院认定的相关费用,还应
当支付申请人后续的医药、护理、生活费费用(1993 年至李永林过
世)。
3.生活补助费。基于李永林为五级伤残,受伤后对生活造成严重
影响,生活补助费也应当适当提高,4000 元明显过低。
(二)金龙乡人民政府还应当赔偿李永林的财产损失、非法拘禁
的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损失。
1.财产损失。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金龙乡人
民政府的行为对申请人的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在无法恢复原状的
情况下,应当予以相应的货币赔偿。
2.非法拘禁的国家赔偿。金龙乡人民政府在没有正常法律流程的
情况下,对我方实施非法拘禁,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
定,应当予以申请人赔偿。
3.精神损害赔偿。按照法院日常判例,10 级伤残的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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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为 5000 元,每提高一级,增加 5000 元,以此类推,5 级伤残的精
神损失费用为 30000 元。
二、应当追究除王顺祥以外其他案涉人员的法律责任。
依据(1993)织刑初字 139 号判决书,被告人王顺祥犯非法拘禁
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而其他案涉人员张才俊、李发青、
李玉禄、马宗章、张鹏、杨达成、许元友、孙贵仙、王祖良(主谋)、
王洪全(主谋)未受到任何法律惩罚,至今逍遥法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应按照上述人员在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依法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
任。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
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
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
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习主席说过: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民生关系最广大人民群
众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根本利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高度重视
民生保障和改善,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中
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希望相关部门重视申请人
的诉求,真真切切做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回复
回复单位:  金龙乡 回复时间:  2023-10-27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您好!
    感谢您的来信监督,收到您所反映的关于要求金龙乡人民政府足额赔偿齐心村李永林造成损失的反映件后,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情况向您作如下回复。
经核,1991年4月1日,织金县原包营乡时任党委书记王顺祥到齐心村检查包谷良种种植时,与齐心村李永林发生争吵,次日,王顺祥带领乡干部十余人去李永林家,以李永林非法占地建房和辱骂乡干部为由罚款余万元,李永林不服争辩,王顺祥等人便对李永林捆打并将其捆到乡政府,经区领导派员处理,王顺祥不同意对李永林的处理意见,派出人员将李永林带到原区派出所拘留,致使李永林因受到强烈精神刺激,经法医鉴定为:创伤性精神抑郁综合症,损伤程度为重伤。1993年9月21日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1993)织刑初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1.被告人王顺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金龙乡人民政府赔偿李永林住院期间的医药、护理、生活费11645.86元(已支付),赔偿李永林生活补助4000元(已支付1000元)另3000元判决生效后由金龙乡人民政府一次性付给李永林。判决后李永林因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2009年6月29日,贵州省原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黔毕行终字第86号终审判决,由金龙乡人民政府赔偿李永林残疾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149592元以及伤残鉴定支付费用1240.5元,2009年金龙乡人民政府已将149592元赔偿金支付清楚给李永林。您反映的金龙乡人民政府只按照十年的赔偿金赔偿给李永林不妥,要求金龙乡人民政府应按照十五年的赔偿金赔偿李永林造成的损失的问题,希望您再按照法律的途径进行依法维权。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祝您生活愉快!谢谢!
处理日志
日志内容:
2023-10-31 09:47:41 【要求织金县金龙乡人民政府足额赔偿对申请人父亲李永林造成 的损失】信件处理完毕.
2023-10-31 09:47:41 【要求织金县金龙乡人民政府足额赔偿对申请人父亲李永林造成 的损失】审核通过一条由金龙乡添加的回复
2023-10-27 14:51:16 【要求织金县金龙乡人民政府足额赔偿对申请人父亲李永林造成 的损失】【金龙乡重新修改了回复】
2023-10-17 15:57:53 【要求织金县金龙乡人民政府足额赔偿对申请人父亲李永林造成 的损失】信件由【织金县纪委县监委】受理到【金龙乡】处理。
2023-10-17 09:46:20 【要求织金县金龙乡人民政府足额赔偿对申请人父亲李永林造成 的损失】新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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