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城市管理局内设机构及职能简介
日期:2019-01-29

织金县城市管理局内设机构及职能简介

 

 织金县城市管理局属县政府直属正科级参公事业单位,下属副科级单位织金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织金县市政管理局,下属股级单位织金县环境卫生管理站。现有在职在编人员36人,协管队员173人,单位地址:织金县北大街办公楼八楼,邮编:552100,联系电话:0857-7622777。

   一、内设机构

  (一)织金县城市管理局核定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6名。现有人员9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1人,大队长1人,正科级科级干部(非领导职务)1人,副科级干部(非领导职务)2人,科员1人,机关工勤2人。

  (二)织金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核定编制27名,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中队长7名。现有人员13人,其中副科级干部(非领导职务)2人,科员1人,事业人员3人,机关工勤人员7人。

  (三)织金县市政管理局核定事业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股级职数3名。现实有人员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股长3名,工作人员2名。

  (四)织金县环境卫生管理站核定编制16名,设站长1名,副站长2名。现有人员9人,副站长1人,管理人员4人,工勤人员4人。

  (五)织金县城市管理局下设:

  1、办公室

  2、法规宣传股

  3、市政公共管理股

  4、城市管理股

  5、环境卫生管理股

  6、园林绿化管理股

  7、燃气管理股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秘、会务、档案、信息、信访、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统计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24小时值班;负责指挥调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处理突发事件,做好指挥、协调、调度工作;负责接受群众举报,做好投诉案件的登记、转办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基建项目的会审、申报工作、负责本单位专项行政事业收费的预算、协调和申报工作。

  (二)法规宣传股

  负责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起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拟定行政执法文书;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办理错案责任追究事项;负责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上报备案工作。负责接待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来信、来访,办理本办立案的来信及控告申诉案件,督促检查移送、交办的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群众工作;负责对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执法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

  (三)市政公共管理股

   拟定市政公用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队年度维护计划的编制、会审、申报;对市政公用、环卫设施的维护、改扩建工程实施组织和管理;负责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

  (四)城市管理股

  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整脏治乱”计划并协调相关单位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工作,负责户外广告(门头)灯饰、城区机动车辆清洗点、占道停车场点和各类占道的管理工作。

  (五)环境卫生管理股

  拟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指导、监督、检查;指导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指导垃圾场的工作;负责环境卫生行业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的监督管理。

  (六)园林绿化管理股

  负责城区园林绿化的规划和调查研究,施工建设与管理;管理并维护园林绿化已建成的成果;参与并执行城市绿化规划、计划;监督指导绿化基地、居住绿地、防护绿地、名木古树的管理与保护;对城市绿化工程进行评审和验收;指导园林绿化基地的花卉苗木生产;对城市重大庆典活动进行环境装饰等。

  (七)燃气管理股

  负责城市燃气、管道煤气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工作。

  二、职能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地、县关于城市管理和市政设施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具体办法、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对临街建筑物、阳台、平台、外走廊的护栏上和外部墙体上吊挂杂物,借用临街建筑物或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晒物品,未经批准在沿街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在市政公用设施、墙体、电线杆、树木上张贴、涂改户外广告,未按照批准的时限、地点、种类、规格设置户外广告,对陈旧、褪色、破损的户外广告未及时维修、更新,故意破坏、遮挡或擅自涂改户外广告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等废弃物,不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方式、路线倾倒垃圾、粪便,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露、遗撒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临街施工场地不按规定围挡,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乱搭乱建建筑物及随意拆窗建门等违法行为实施管理行政处罚。

  (三)编制城市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城市管理目标,提出各个时期城市管理的中心任务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县经济社会的经济发展的总体布局,组织编制县城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监察和道路、桥梁维护和管理的工作规划。

  (五)行驶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的违法行为实施管理和行政处罚。

  (六)行使城市道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

  (七)监督和管理市政设施工作,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对擅自占用、挖掘、移动、迁建、偷盗、破坏市政公用设施、各种管线和井盖、箱盖,毁坏道路照明设施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和个人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卫设置,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或挖掘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和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等违法行为实施管理和行政处罚。

  (八)监督和管理城市环境卫生和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九)监督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和绿化基地的工作,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对擅自占用、挖掘、移动、迁建、偷盗、破坏市政公用设施、各种管线和井盖、箱盖,毁坏道路照明设施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和个人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卫设置,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或挖掘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和恢复尘世道路原状等违法行为实施管理和行政处罚。

  (十)负责城市管理监察工作,指导实施城市管理监察管理队伍的有关规章。

  (十一)负责城市燃气、管道煤气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工作。

  (十二)对违反尘世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十三)负责本单位各类统计报表的编制汇总及上报工作。

  (十四)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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