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文号:黔工商注〔2018〕1号    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18-01-25
各市(州)工商局(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管局: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下发后,住所登记改革取得一定的成效,促进了我省市场主体的培育和发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推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便利化,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功能,全省各级登记机关在登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时应坚持形式审查原则,由申请人对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的真实性负责,无需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性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无关的证明材料。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是否具备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监管。   二、根据《通知》精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负面清单应当由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牵头制定,登记机关要积极配合做好负面清单的拟定工作。   三、实行“一址多照”、工位号登记。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对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等无需大面积生产经营场所的新兴行业创业市场主体,可直接将同一办公场所中具体编号的办公位置(即工位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工位”所属的统一办公场所应当是经当地政府同意的科技孵化园区、众创空间、创业园(基地)、文化产业园等区域,有相应的管理部门对工位号实施统一的管理。登记时可进行一定标注以区别于一般的住所登记,如××路××号××大楼×楼(××室)——××工位。   四、实行“一照多址”登记。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的市场主体在设立登记时申请增设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应当在营业执照上载明经营场所地址,可在住所后直接填写录入,然后用括号将经营场所特别注明,(如住所:××市××区××路××号[经营场所:××区××路××号])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与住所使用证明一并收取。已成立的市场主体申请增设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变更登记收取申请材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如许可证件上同时记载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可以参照执行。   市场主体可凭记载有经营场所地址的营业执照副本在经营场所所在地开展经营,市场主体在其住所所在县(市、区、特区)行政辖区外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五、探索试行集群注册托管登记。多个企业可以用商务秘书公司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托管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自己的住所登记,并由该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登记机关在集群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后加注“(集群注册)”字样,可以为专门从事托管服务的企业核定“企业住所托管服务”的经营范围。   六、各市(州)、贵安新区可开展凭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试点工作,在开展试点工作时要注意加强后续监管配套措施的制定,对于在住所地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及时纳入异常名录管理。   七、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应分别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一)属于自有房产的,收取房屋产权证明。   (二)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收取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   (三)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收取购房合同复印件。   (四)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收取租赁(借用)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   (五)实行集群注册登记的,收取住所托管双方签订的托管协议和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   八、对前置许可部门已经核准的申请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时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登记机关直接予以登记,避免重复审查,重复提交资料。   九、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应当根据投诉、举报、抽查等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经营活动违反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的,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利害关系人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由相关部门依法监管。   十、加强组织实施。全省各级登记机关要高度重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工作,加强学习,领会精神,解放思想,探索创新。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社会公众知晓理解改革政策,确保改革取得成效,激发社会投资热情,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2018年1月16日

任何盗版、仿冒和抄袭本系统的单位或个人,本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