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毕节市扶持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文号:    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2-07-20
毕节市扶持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 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要求,切实帮助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恢复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落实减税降费及奖补政策 1.执行增值税留抵退税。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く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加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力度。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落实“六税两费”及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对重点行业延缓税费。对制造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6.对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对餐饮、零售、旅游等服务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7.加快乡村旅游发展,打造一批知名乡村旅游品牌,连续三年开展示范农家乐和民宿评定并积极申请省级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各县く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8.降低场地使用成本。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承租市、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签订合同期限内2022年度实际发生的租赁月份不足1年的,按1年减免3个月的比例计算减免时间。对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22年度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机关事务局、各县く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9.减免检验检测费用。2022年减免住宿业企业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对个体工商户送检的强检计量器具免收检定费用。鼓励其他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为相关行业个体工商户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く管委会>) 10.落实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贵州省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黔交运[2021]55号),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采取分路段、分时段、分车型(类)、分支付方式实行4至9.6折优惠。(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く管委会>) 11.加强重点领域收费的监督检查。持续严厉整治各种涉企收费,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个体工商户负担的行为。严厉打击大宗商品、原材料领域围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督促引导平台经营者降低过高不合理收费和抽成,提高各项收费标准、规则和抽成比例的公开透明度。(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县く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加大对金融支持力度 12.聚焦重点领域,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围绕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提供信贷支持,继续争取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等专项支持,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产品。推广乡村旅游e贷、生态旅游平台供应链金融服务等特色旅游金融产品,推动“旅游+金融”融合发展。扩大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成本。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接触型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积极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加 大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中长期信贷投放,积极支持传统产业小微企业在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绿色转型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资金需求。(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毕节市中心支行、毕节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3.降费缓息。推动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主体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付息延期并免收罚息。(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毕节市中心支行、毕节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4.加强融资担保。做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丰富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打通便民服务“最后一公里”。积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毕节市中心支行、毕节银保监分局、各县く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5.提升普惠金融数字化程度。推广贵州省大数据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毕节专区应用),整合数据资源,为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大力发展数字普惠金融,加快数字贷款和数字授信等金融服务的运用。(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毕节中心支行、毕节银保监分局、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6.探索惠普金融免抵押信用贷款。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探索建立个体工商户(含小微企业)流水交易、年报公示、税收社保等信用评价体系,便利个体工商户获得信用贷款,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毕节市中心支行、毕节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发展壮大市场主体 17.构建众创空间。大力发展众创空间,建成一批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新建、升级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连锁超市、专业市场,深化家庭农场、农家乐、民宿等示范创建,以流光溢彩夜贵州、城市便民圈、易地搬迁安置点等为载体,大力发展小店经济。(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8.创业专项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对符合条件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群体自主创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贴;对租用场地创业的,按规定给予每月500元的场租补贴,对到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领办创办农业企业,按规定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2)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并按规定发放培训补贴,帮助创业者提升素质和抗风险能力。 19.加大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实施。企业招用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人员,自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法扣减相关税费,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く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个体工商户精准帮扶 20.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税费扣减。(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く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贫困人口、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相关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相关税费,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1.完善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障服务体系。放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促进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2.按规定落实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阶段性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政策范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23.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奖励和补贴优惠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申报省级服务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对经税务部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稳定经营1年并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く管委会>) 24.加大对“个转企”过程中的名称登记、商标注册的指导和服务,鼓励个体工商户字号(商号)和商标一体化注册,为转型为企业提供法律保护。登记机关在办理转型企业登记时,及时共享转型企业信息,原个体工商户各类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依法使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く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25.优化市场主体准入服务。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证照分离”、名称自主申报、住所承诺制等各项改革,进一步优化登记办理流程,全面推行全程网上办,当场一次办结。健全完善“一窗通办”服务专区,积极推进“一事通办”,提高开办效率。大力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努力提升服务质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6.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清理废除歧视、妨碍个体工商户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确保个体工商户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7.深入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遵从公平竞争市场原则,严厉查处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为抢占市场份额,挤压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生存就业空间的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等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く管委会>) 28.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贯彻落实信用修复制度,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鼓励个体工商户信用修复。针对已经履行法定义务、作出守信承诺并主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个体工商户依据规定程序、条件实施信用修复。(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县く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く管委会>) 八、加强统筹协调推进 29.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工作协同,统筹做好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研究推进和落实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好牵头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地过程中难点、堵点问题,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加强跟踪调度,强化督导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0.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让好政策深入人心、应享尽享。各县(自治县、市、区)要加大政策宣传推广力度,创新宣传方式,加大政策解读,建立“政策找企业、企业找政策”的机制,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各市场主体。各级市场监管局要发挥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指导站服务市场主体作用加大走访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1.强化扶持政策落实。市直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研究推动政策落实的具体举措,指导各县(自治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抓好政策实施,及时将惠企政策兑现地位。加强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指导、调度、督促力度,并于每月月底将工作推进情况报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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