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织金县2017年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文号:织府办〔2017〕101号    单位:织金县人民政府    日期:2017-04-26
发放标准
每户按5万元以内(含贷款风险补偿金)给予投资直接补助,资金根据省、市、县三级财政7:1:2的比例进行兑现。
发放对象
对《织金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织府发〔2012〕5号)印发实施后(即在2012年3月13日后)创办且在申请享受扶持政策时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实际投资10万元以上,带动4人(含投资者)以上人员就业,并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可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和银行贷款支持。
领取方式
财政直接资金补助发放至企业
申请条件及流程

微型企业“3个15万元”扶持

申请条件及流程

 

一、微型企业“3个15万元”扶持申请条件

微型企业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银行贷款支持,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二)企业实际投资达到10万元以上;

(三)带动4人(含投资者)以上人员就业;

(四)企业组织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于《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印发实施后的设立登记,且在申请扶持时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此前已享受“3个15万元”扶持措施的除外);

(五)不属于禁止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

二、微型企业“3个15万元”扶持流程

(一)受理初审

1. 微型企业经所在乡镇(街道)审核推荐后,向辖区市场监管分局申请,各市场监管分局依照乡镇(街道)的推荐意见所列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勘验初审合格后,将微型企业的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微企办。属于重点扶持行业的微型企业单独申请银行贷款支持的,应向承贷银行提交申请,并由承贷银行进行受理初审。

2. 微型企业申请政策扶持,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微型企业扶持申请书;

(2)投资证明(货币出资应出具银行存款证明,以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出资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实际投资的相关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4)除投资者外人员的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

(5)连续经营3个月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需核验原件);

3个月的税收缴纳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申报的主管行业应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需提交相关行政许可证明。

(二)评审流程

1.各市场监管分局对通过初审的微型企业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后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提交至县微企办,县微企办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汇总后提交县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银行贷款支持(含单独申请银行贷款支持)的微型企业进行评审。

2.县级微企办拟定评审会议时间、地点,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在评审委员会召开前两个工作日预先通知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委员会成员超过半数以上可召开会议,以少数服从多数形成决定,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

3.评审委员会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微企办提交的的资料及相关部门推荐意见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评审:

1)重点扶持范围。

重点扶持行业。重点扶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以大数据为引领的电子信息产业。医药养生茶产业、现代山地高效农业、文化及文化旅游业、新型建筑建材业、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特色食品、民族手工艺品、茶叶、天然饮用水等新兴产业。按照省微企办的要求结合我县区域经济发展实际,确定特色餐饮服务、广告创意服务,风景名胜区配套服务,为我县重点扶持行业。重点扶持行业应占全年扶持微型企业90%以上。

重点扶持人群。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原退伍军人、失业人员、贫困地区贫困户、残疾人6类重点创业群体创办的微型企业,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扶持。

入驻“5个100工程”区域及各类孵化园、产业园、众创空间的微型企业纳入优先扶持范围。

(2)禁止扶持范围。

房地产开发经营、娱乐业。

未报送上一年度年度年度报告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微型企业。

(3)择优原则

依据当年扶持指导计划,以重点扶持指导为主,创业群体、就业人数、行业质量、营业规模、发展前景等指标为重要参考因素,进行量化式择优遴选。

4.县级微企办在评审形成决定后,应将评审结果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

5.申请扶持的微型企业在申请过程中提供伪造证明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举报查实,评审委员会应当取消其参加评审的资格,已经通过评审的,应当撤销扶持资格。

(三)政策兑现

1.财政资金补助。由县级微企办每月汇总已通过评审的微型企业名册(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开户行、账户、补助额度等),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资金申请,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2.税收贡献激励。由县级微企办按年度将评审通过的微型企业名册提供给县级税务部门,县级税务部门完成税收贡献激励审核工作并制定清册后,由县级微企办会同县级财政、税务部门进行会审后兑现。具体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

3.银行贷款支持。对单独申请贷款支持的重点扶持行业微型企业,县级微企办按月将评审通过的微型企业名册提供给承贷银行,承贷银行根据名册进行客户认定,按照贷款管理要求,自主决定贷款投放,完成贷款情况及时反馈微企办。

(四)财政补助资金监督管理

1.微型企业申请财政资金补助,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获得的财政资金补助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用于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2.微企办自2017年起每年根据企业注册号随机摇号,抽取3%-5%比例的上一年度发生财政资金补助使用行为的微型企业,对其财政资金补助使用行为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抽查工作主要采取实地核查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3.对微型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套取财务资金补助,未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补助或恶意逃避行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微型企业的违法(失信)行为,及时录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并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措施。

(五)变更注销

1)2016年1月1日后取得扶持的微型企业变更或注销登记原则上按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或《合伙企业法》规定办理。

2)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扶持的微型企业可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供财政资金补助使用情况的相关凭证或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财政资金补助使用情况的相关凭证或审计报告结论作出是否同意办理注销的意见,并进行公示。

 

 

织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织府办〔2017〕101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织金县2017年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织金县2017年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织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      


织金县2017年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为切实做好织金县“十三五”期间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168号)和《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7年全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的通知》(毕府办发电201739号)要求,确保全县2017年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有序推进,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扣全省实施大扶贫、大数据两大战略行动,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产业发展为根本,重点聚焦原材料精深加工“四个一体化”、特色轻工业“五张名片”、五大新兴产业等优势行业领域,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科技创新、活跃市场、涵养税源、吸纳就业、调整结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构建和完善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着力推进微型企业提升发展、创新发展和集约发展,为全县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和定向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完善机制、创新扶持方式、精准落实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加快构建覆盖微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多元化扶持体系,以创业带动就业,着力提升微型企业数量、体量和质量,加快提高微型企业出生率、存活率和成长率,力争壮大一批发展前景好、行业分布均衡、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领军型微型企业,促进全社会企业家精神和工匠氛围更加浓厚,培育形成更多促进经济发展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极,全力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扶持新增一批。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扶持精准度,通过工商登记、产业扶持、技术培训等多个导向,分类引导更多的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失业人员、贫困户、残疾人等创业主体根据市场需求创业就业,实现“扶持一人、带动一批”的倍增效应。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自主、社会支持的协同创业孵化机制,着力做大市场主体增量,助推民营经济增速加快、质量提升、结构趋优,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

(二)重点培育壮大一批。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的微型企业,重点开展领军创新转型试点,结合“双培育”、“双服务”行动实行“一企一策”和定制化联系帮扶,推进科技研发、专业知识、工匠技能合作共享,建立科技型微型企业动态管理机制。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集中支持打造具有本地特色和比较优势的重点扶持产业。

(三)推动转型升级一批。重点支持和引导微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完善企业标准、优化研发平台、培育壮大品牌。推动微型企业商业模式和发展模式创新,开展专利消零和专利强企行动,加快关键技术突破和产品创新,实现微型企业由传统业态向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延伸覆盖。用好“5个100工程”、重点扶持科技创新、创意设计、农副土特产食品生产加工、日用品生产加工、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广告业、现代物流、旅游观光等微型企业。支持开展优先进驻,支持创新项目、融资对接、人才引进,建立达标奖励制度,促进微型企业加快扩张或裂变式发展。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微型企业不得列入扶持范围。

(四)实施整合转化一批。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存量分析,分类指导有发展前景、经营能力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转化为企业。鼓励支持微型企业引进战略合作者,实行强强联合,加快整合转化为规模以上企业。

    (五)打造亮点示范一批。形成“面上增量、点上增亮”的工作新机制,各乡镇(街道)重点打造“两园一街一村”(孵化园、创业园、创业街、特色村)创业示范引领基地,打造一批有亮点、成规模、具示范效应的微型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示范街、示范村。重点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孵化园”等。探索建设一批与农村特色产业高度契合、与扶贫攻坚紧密融合、与致富奔小康路径一致的微型企业特色村。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通过挂牌建、第三方新建等方式,建设各类特色微型企业众创空间。

    四、支持政策

    (一)创办扶持。对《织金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织府发〔2012〕5号)印发实施后(即在2012年3月13日后)创办且在申请享受扶持政策时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实际投资10万元以上,带动4人(含投资者)以上就业,并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可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和银行贷款支持。

(二)财政支持。继续做好扶持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的预算、分配和清算工作。遵循“成熟一户、扶持一户”的原则,纳入“3个15万元”扶持措施范围的微型企业(已享受扶持措施的微型企业除外),每户按5万元以内(含贷款风险补偿金)给予投资直接补助,资金根据省、市、县三级财政712的比例进行兑现。

(三)金融支持。进一步优化“黔微贷”等专业金融服务产品,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确保微型企业贷款户数与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大力支持保险业发挥融资增信功能,积极发展贷款保证保险。鼓励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用好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加快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税费减免。新纳入“3个15万元”扶持措施范围或2015年12月31日前纳入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县级留存增量部分,给予连续3年累计总额不超过15万元的税收贡献激励。

五、实施范围及任务

全县32个乡镇(街道),具体目标任务分解见附件2。

六、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3月16日前)。下发全县扶持发展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全县发展任务,对扶持发展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启动扶持工作。

(二)实施阶段(3月26日前)。各乡镇(街道)在微型企业发展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严格按照省市县实施方案,全面组织实施扶持发展工作,其中3月底前完成10%、4至6月完成40%,7至9月完成40%,10至11月完成10%。

(三)评估验收阶段(12月1日-21日)。由县微企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评审会暨联席会,负责统筹调度全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扶持发展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突出宣传发动。各乡镇(街道)要采取利用文化墙、宣传栏、召开群众会、印发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大对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强化群众对微型企业创办标准、扶持流程、优惠政策特别是“3个15万元”扶持措施的知晓率;县文广局、微企办要充分运用电视媒体和网络媒体等新型宣传工具加大对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的宣传解读,着力报道微型企业发展中成功典型事例,积极营造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氛围。

(三)强化责任落实。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织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微型企业扶持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能职责的通知》(织府办2016201号),认真履行职责;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微型企业的监管和服务,引导微型企业规范发展;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适时保持与县微企办沟通对接,确保扶持发展政策领会精准,落实到位。

(四)注重督导考核。一是县微企办根据“1441”的完成时限要求(3月份完成10%,4-6月份完成40%,7-9月份完成40%,10-11月份完成10%),定期对各乡镇(街道)扶持发展工作情况进行督导,适时将督导结果进行通报,并对工作开展缓慢的乡镇(街道)要进行重点督办。二是将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将扶持发展工作完成情况与考核等次相挂钩,强化考核运用,充分发挥考核结果在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中的推动作用。

 

附件:1.微型企业“3个15万元”扶持措施工作规范及流程

     2.织金县2017年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

 

 

 

 

 

 

附件1

微型企业“3个15万元”扶持措施

工作规范及流程

 

一、申请条件

微型企业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银行贷款支持,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二)企业实际投资达到10万元以上;

(三)带动4人(含投资者)以上人员就业;

(四)企业组织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在《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印发实施后设立登记,且在申请扶持时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此前已享受“3个15万元”扶持措施的除外);

(五)不属于禁止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

二、受理初审

(一)微型企业经所在乡镇(街道)审核推荐后,向辖区市场监管分局申请,各市场监管分局依照乡镇(街道)的推荐意见所列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勘验初审合格后,将微型企业的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微企办。属于重点扶持行业的微型企业单独申请银行贷款支持的,应向承贷银行提交申请,并由承贷银行进行受理初审。

(二)微型企业申请政策扶持,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微型企业扶持申请书。

2.投资证明(货币出资应出具银行存款证明,以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出资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实际投资的相关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4.除投资者外人员的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

5.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需核验原件);

(2)近3个月的税收缴纳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3)申报的主营行业应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要提交相关行政许可证明。

三、评审流程

(一)各市场监管分局对通过初审的微型企业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后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提交县微企办,县微企办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汇总后提交县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应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银行贷款支持(含单独申请银行贷款支持)的微型企业进行评审。

(二)县级微企办拟定评审会议时间、地点,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在评审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预先通知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委员会成员超过半数以上可召开会议,以少数服从多数形成决定,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

(三)评审委员会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微型企业提交的资料及相关部门推荐意见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评审:

1.重点扶持范围。

(1)重点扶持行业。重点扶持省级明确的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以大数据为引领的电子信息产业、医药养生产业、现代山地高效农业、文化及文化旅游业、新型建筑建材业、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特色食品、民族手工艺品、茶叶、天然饮用水等新兴产业。按照省微企办的要求结合我县区域经济发展实际,确定特色餐饮服务、广告创意服务、风景名胜区配套服务为我县重点扶持行业。重点扶持行业应占全年扶持微型企业90%以上。

(2)重点扶持人群。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失业人员、贫困地区贫困户、残疾人6类重点创业群体创办的微型企业,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扶持。

    (3)入驻“5个100工程”区域及各类孵化园、产业园、众创空间的微型企业纳入优先扶持范围。

2.禁止扶持范围。

(1)房地产开发经营、娱乐业。

   (2)未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微型企业。

3.择优原则。

依据当期扶持指导计划,以重点扶持范围为主,创业群体、就业人数、行业质量、营业规模、发展前景等指标为重要参考因素,进行量化式择优遴选。

(四)县级微企办在评审形成决定后,应将评审结果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

(五)申请扶持的微型企业在申请过程中提供伪造证明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举报查实,评审委员会应当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已经通过评审的,应当撤销扶持资格。

四、政策兑现

(一)财政资金补助。由县微企办定期汇总已通过评审的微型企业名册(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开户行、账户、补助额度等信息)报县级财政部门。微型企业向各市场监管分局提出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申请,经各市场监管分局审核后,5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资金申请,县级财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工作。

 (二)税收贡献激励。由县级微企办按年度将评审通过的微型企业名册提供给县级税务部门,县级税务部门完成税收贡献激励审核工作并制定清册后,由县级微企办会同县级财政、税务部门进行会审后兑现。具体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

(三)银行贷款支持。对单独申请贷款支持的重点扶持行业微型企业,县级微企办按月将评审通过的微型企业名册提供给承贷银行,承贷银行根据名册进行客户认定,按照贷款管理要求,自主决定贷款投放,完成贷款情况及时反馈微企办。

五、财政补助资金监督管理

(一)微型企业申请财政资金补助,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获得的财政资金补助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用于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二)微企办自2017年起每年根据企业注册号随机摇号,抽取3%—5%比例的上一年度发生财政资金补助使用行为的微型企业,对其财政资金补助使用行为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抽查工作主要采取实地核查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三)对微型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补助,未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补助或恶意逃避行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微型企业的违法(失信)行为,及时录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并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措施。

六、变更注销

(一)2016年1月1日后获得扶持的微型企业变更或注销登记原则上按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或《合伙企业法》规定办理。

(二)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扶持的微型企业可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供财政资金补助使用情况的相关凭证或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财政资金补助使用情况的相关凭证或审计报告结论作出是否同意办理注销的意见,并进行公示。

附件2

织金县2017年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工作计划任务分解表

乡镇(街道)

计划任务数

乡镇(街道)

计划任务数

双堰街道

25

中寨镇

7

文腾街道

25

板桥镇

7

金凤街道

9

白泥镇

7

三甲街道

9

少普镇

7

绮陌街道

9

熊家场镇

7

八步街道

9

黑土镇

7

桂果镇

9

自强乡

5

牛场镇

9

大平乡

5

猫场镇

10

官寨乡

7

马场镇

8

茶店乡

8

化起镇

10

金龙乡

6

龙场镇

9

后寨乡

6

以那镇

9

鸡场乡

6

三塘镇

9

实兴乡

6

阿弓镇

9

上坪寨乡

6

珠藏镇

9

纳雍乡

6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省、市驻织各单位。

织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印发

                                             3份(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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